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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 实行终身问责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13:07    点击量:449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在内的6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并曝光典型问题。

  谁是问责主体?

  ——党组织按职责权限追究3种责任

  此次《条例》制定的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旨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针对谁是问责主体这一问题,《条例》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问责对象包括谁?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同时,在问责过程中,《条例》还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情形会被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 反腐败不坚决

  《条例》明确了6种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另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情形也被列入其中。

  例如,条例提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

  条例中还提出,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将被问责。

  此外,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也将受到问责。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兜底条款”。

  问责方式有什么?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此次印发的《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由谁作出?

  ——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条例》第八条明确,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如何执行?

  ——实行终身问责 典型问题将被曝光

  问责如何得到执行?《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条例》同时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对于问题的曝光,《条例》也明确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另外,《条例》还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各地如何落实?

  ——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次出台的《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条例》同时明确,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该《条例》不一致的,按照该《条例》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新闻背景:问责条例出台意义何在?

  ——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问责制 箍紧制度笼子

  作为制度治党的重器,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条例是仅次于党章和准则的上位法规,指导性强、约束力大。

  关于中共的党内问责制度,此前比较为人熟知的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关于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仅限于这一个。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分析称,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有观点分析,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问责主体、对象及执行落实等问题都予以明确,同时也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增加了重要一环,进一步箍紧制度笼子,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张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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