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06:07:02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监管层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新方式 不良收益权转让试点渐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8 10:36    点击量:316    

  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承压,监管层也在积极探索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方法之外的新方式。一方面,停滞八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重启,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发行;另一方面,监管层确定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为债转股这一债务重组方式定调“市场化”。业内人士表示,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在于合理估值,监管层需加强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或者其他道德风险。

  重启 不良资产证券化审慎推进

  时隔八年之后,不良资产证券化日前正式重启。在今年2月,监管层确定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六家银行作为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机构。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多月之内,中行正式发行了以对公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中誉一期”,招行先后发行了以信用卡不良贷款和小微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和萃一期”与“和萃二期”。这三期产品的发行规模合计超过10亿元,均获得超额认购。

  除此之外,更多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将在不久后推出。农业银行此前公告称,正积极筹备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相关工作。建行行长王祖继此前也对媒体透露,拟最快于9月推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招行也称,基于对公不良贷款的“和萃三期”预计最快将于今年三季度面市。另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工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也在筹备中,目前仍处在基础资产的筛选过程中。而中行的第二期产品也有望在不久后推出。

  东方金诚结构融资部副总经理郭永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明显承压,不良率持续上升,催生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传统处置渠道日益受限情况下,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业拓展处置不良资产新途径,进一步扩宽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段和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对于其他传统的银行处置不良的方式来说,产品的标准化程度更高,有利于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他说。

  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展顺利,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其长期市场前景还有待观察。郭永刚表示,现阶段,不良资产证券化刚刚恢复重启,仍处于发展初期,必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如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仍需不断完善、投资人认可程度、不良资产的估值与定价以及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等。另外,不良资产成因较为复杂,如何对不良资产回收金额和时间做出合理准确评估也是关键。“从已经完成兑付的2006年至2008年试点的4单产品的历史数据来看,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较低,主要原因是实际清收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包括地方政府介入、司法进程问题、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等。”他说。

  可以预期的是,监管层在审慎试点的基础上,有可能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助推这一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信贷管理一处处长马贱阳在中债资信举办的“中债ABS观察者沙龙”上表示,不良资产证券化一定要进行市场化的定价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市场参与者意识到这里面有价值空间。他还说,有些机构投资者对投资于基础资产为不良资产的优先级证券化产品还存在一些顾虑,为了消除其顾虑,可以考虑创设一个信用违约互换(CDS)去嵌套一下优先级,通过附加CDS的创新,吸引更多优先级投资者来参与。

  试水 监管层引导开展不良收益权转让

  实际上,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监管层除了提及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外,还提及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

  而在不久前,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下称银登中心)副总裁成家军透露,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监管评级、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地方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等情况,已经确定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银行通过对于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测算情况,将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权流转给其他机构,可实现不良资产的提前变现,在降低不良率的同时,也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空间。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但是并未涉及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今年4月底,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82号文不仅严格限制了银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中的“假出表”行为,而且特别提及了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

  82号文称,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成家军此前也表示,在构建资产包时,银登中心不鼓励“不良资产+正常资产”的混合包。“要么正常资产,要么不良资产。”他说。

  业内人士称,估计在试点初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规模不会太大。华创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称,在与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对比中可以看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优势在于流程与成本,但在资本占用、不良计提与超额收益回流方面均处于下风。

  警惕 “债转股”需防范风险

  实际上,在几乎所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都涉及到合理定价这一核心问题。这一核心问题在最近市场热议的债转股上体现的也尤为明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银行人士都认为,债转股的难点就在于定价。一位国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对记者坦言,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和钢铁企业本身体量大,财务信息又不尽透明,究竟以什么价格来债转股,将是难点。价格太低,政府不乐意;价格太高,银行又不合算。债都转了股,政府又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政府和金融机构间存在着明显的博弈。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强调,这次政策研究的重点是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看看能否进一步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并且营造一个更好的政策环境。这次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而不像上次是政府指定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应该对债转股对象企业设立一些红线或者说有负面清单,对于僵尸企业、有失信记录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严禁列入债转股的对象。”他说。他还表示,上次债转股最终由政府兜底,而这次债转股在市场化条件下不应该有这样的兜底存在,完全需要市场主体参与方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确定转股的价格。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良资产本身就面临估值困难,因此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参与。但是,目前不良资产市场供给较大,合格的参与者较少,监管层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监管,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或者其他道德风险。(张莫)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