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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再迎政策密集期 “增资”及“资产转让”有详细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4 11:24    点击量:323    

    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国企改革文件将进入密集出台期,文件出齐后有很多事要做。例如:国企改革下一步将推动重组整合,加大集团层面的兼并重组,进一步精干主业,推动产业链关键业务的重组整合,推进去产能,优化配置同类资源,实行专业化运营等。”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时发布上述《办法》非常及时,这是个操作性文件,回答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强调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有很多新东西。”

    “增资”及“资产转让”有了详细规定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李锦表示。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强化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

    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聚焦于《办法》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了等同于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规则。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也就是说,国资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资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企业一样,接受同样的交易监管。

    “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按国有企业监管,等于‘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待遇。上述限定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审批问题上的‘收紧’也会使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民资企业增加顾虑。”有民企负责人这样认为。

    在李锦看来:“混合所有制的特色就是运营效率高,什么都要等上级批准,企业活力会受到限制。因此,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文件尽快出台。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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