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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支持境内险企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8 10:54    点击量:225    

  为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巨灾债券发行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转移巨灾风险损失

  《通知》明确了巨灾债券的适用范围。《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还明确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按照《通知》,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公司名称、公司地址、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营业许可等信息。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

  此外,《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信息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巨灾债券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推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

  业内人士指出,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我国巨灾保险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整体看来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产品不够丰富,保险覆盖还不全面,保障区域不够平衡。巨灾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因为其‘风险模糊’‘低频高损’的特点而导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据了解,银保监会将推动形成全国统筹、各方参与、市场化运行、全方位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切实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一是统筹推进,推动将台风洪水等灾害纳入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支持配套政策,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理论体系,把好发展方向。二是深化协同,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共享机制,推动共建统一的灾害数据管理体系和巨灾风险数据库,形成发展合力。三是高效运作,充分调动行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科技赋能水平,推出线上服务平台、巨灾模型等工具,加快发展步伐。四是全面保障,继续提高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创新丰富多灾因巨灾保险产品,提升宣传销售力度和理赔服务质量,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切实提高整个社会抗击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水平。(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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