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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要求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6 11:45    点击量:204    

  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规定正式出炉。近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董监高规定》),明确了金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董监高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比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要求方面,除了要求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还补充说明“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针对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董监高规定》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准入门槛”。比如,征求意见稿中,在不得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的要求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情形,此次被正式明确为“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自执行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执行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除对任职条件方面进行完善外,《董监高规定》正式稿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事、监事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

  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规定之所以备受业内关注,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具有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等特点,其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董监高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有助于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方面,《董监高规定》重申,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央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记者 黄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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