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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离婚冷静期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问题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5 11:21    点击量:315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会助长一些人对自己的伴侣实施家暴,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一方。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通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说。

  根据《通知》明确规定的离婚登记程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杨宗涛介绍,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记者 任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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