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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教育督导大事记 194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教育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0 16:14    点击量:545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挂牌成立。教育部设一厅五司,即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试行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视导司掌管事项:“1.关于各级教育之视察、考核、督导事项;2.关于各种教育之调查、统计、研究事项;3.关于教育资料之整理、编辑事项;4.关于教科书之审查事项;5.关于教科书刊之编辑、审查、翻译及介绍事项;6.关于新民主主义教育理论及各项教育专门问题之研究事项;7.关于教育之典型试验及各种教育经验之总结研究事项;其他有关视导、编审、研究事项。”第十一条规定:“视导司设视导员、研究员、编审员若干人。教育部编制557人,视导司编制为77人,其中司长3人,正副处长6人,正科长级8人,副科长级3人,科员17人办事员16人,视导员14人,研究员10人。”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柳湜任教育部视导司司长,陈选善、程今吾任副司长。

  1953年4月3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教育厅(局)要在本年上半年内,设立体育科或专职视导人员,以加强对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增强青年一代的体质,保证师生健康。

  1955年4月23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教育视导工作是我国教育行政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任务是对所属学校实行国家监督和指导。《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视(督)导代表国家对教育行使行政监督的性质,规定了要明确视察目的,制定周密计划,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制度;作好视察报告和视察工作总结;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重视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视察人员的工作能力;视察工作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960年5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机构为1厅、9司、1局。视导员在以下厅、司中配备:办公厅军体处4人,普通教育司师资科6人、特殊教育科3人,业余教育司职业教育科8人、农业教育科7人、教学科5人。同年10月,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的指示,教育部进行机构精简,取消了各司中的视导员,新中国教育督导制度中止。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我国的一段特殊历史时期,即“文革”期间,教育战线成为动乱重灾区,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教育督导亦深受其害。

  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同志同教育部主要负责人谈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明确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个人,至少搞二十个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首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一谈话实际上提出了恢复中国教育督导制度和机构的设想。

  1983年7月下旬,教育部召开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部长何东昌在报告中提出,“要建立督学制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学机构。为取得经验,先在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设立,然后再在地(市)、县两级逐步实施。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的主任督学,应相当于同级厅、局长级干部,受同级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督学具有一定权力,负责对中小学教育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全国各地的普通教育工作。部党组指派中学司原司长杜平同志负责重建视导室的工作。

  1986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是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标志着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党组任命原高教一司副司长郑启明任督导司副司长,负责督导司组建工作。

  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促进了全国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到1988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除西藏外)都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

  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审议国家教委“三定”方案。国家教委常务副主任何东昌就督导问题进行阐述,他提出“督导,是督导政府和学校,不是督导教师,同许多国家比,我们教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少了,而不是多了。”“基础教育的督导工作很重要,是否设个总督学?”国务委员、教委主任李铁映指出,“督学既监督政府,又监督学校。”经研究,李鹏总理表示,“可以设一个总督学。”何东昌建议,“总督学要与省长对话,总督学规格要高一些。”最后经李鹏总理同意,教育部设1个副部级总督学。

  1989年2月22日,国家编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三定”方案》。该《方案》规定,“建立与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督导司的职责是:拟定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规划、指导督导队伍的建设;督导、检查、评价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工作。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设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导司内设5个处室,行政编制为23人。3月30日,国家教委党组任命卓晴君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副总督学,任命郑启明为督导司司长。

  1991年4月26日,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目的,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范围,督导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督学的基本条件、任免和职权,督导的方式、方法等教育督导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提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规定》的颁发,初步奠定了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制基础。

  1991年8月24日,李铁映在中南海接见第二届兼职督学时又进一步指出,督学“要督导下一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好教育,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你们是代表国家进行督导的,什么兼职督学?就叫国家督学”。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1994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决定,国家教委内设机构撤销督导司,保留教育督导与评估职能,另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在基础教育司。职责是“协助教育督导团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方案》核定国家教委总督学1名,副总督学2名(司级领导职数),督导办编制16人。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61号令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同意,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1996年10月1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的批复》。该批复明确,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设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其成员由教育系统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人士兼任,具体事务由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即基础教育司)承担”。

  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列入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其职责包括: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等。根据该规定,教育部设总督学(副部级)1名,副总督学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的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1999年8月20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印发《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004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4〕8号),要求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县域内各类教育改革发展。

  2004年3月16-17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北京召开2004年度全国义务教育监测项目工作会议,全国28个监测项目省(区、市)及60个监测县(市、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2003年义务教育监测工作,对进一步完善监测工作制度、加强监测工作管理提出要求,并部署2004年工作任务。

  2004年6月15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4〕9号)。该意见就认真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保障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提出要求。

  2004年10月12-14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沈阳召开全国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研讨会。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学校评估工作意见(讨论稿)》及2005年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研讨。

  2004年11月,国家教育督导团派出督查组,分别对河北、辽宁、江西、广东、四川、陕西6省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2002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监测工作的通知》(教督办〔2005〕4号),要求自2005年起,建立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市、区)监测制度。

  2005年4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两基”巩固提高复查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05〕2号),要求各地完成对2001年底前实现“两基”的县级单位(前八批公布名单的)全面复查。国家教育督导团于下半年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005年8月2日,首份《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职业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公报》印发,通报了河北、辽宁、江西、广东、四川、陕西6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指出了督查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2005年9月26-28日,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教育部副部长、总督学陈小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回顾了教育督导自恢复重建20年来所做的工作,分析了当前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形势,就今后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做了部署。

  2005年10月16-26日,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教育部总督学顾问张天保同志担任督导检查组组长,教育部副部长、总督学陈小娅出席反馈意见会议并讲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全国第13个、也是在全国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后的第1个全面实现“两基”的省级单位。

  2006年3月10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的通知》(国教督〔2006〕18号),决定从2006年起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改革督导工作机制和方式,每次围绕教育的重点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2005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的主题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是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状况。

  2006年4月7-8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2006年度全国义务教育监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两年来义务教育监测工作,部署2006年监测任务并进行培训。全国各省(区、市)及所有72个监测县参加了会议。

  2006年5月30日,“教育部基础教育监测中心”挂揭牌仪式在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举行。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监测中心,是完善我国基础教育科学决策和监测预警机制的一项战略举措,对于强化国家基础教育宏观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分类指导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正式颁布,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006年7月19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督〔2006〕4号),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2006年9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教督厅函〔2006〕4号),要求19个未实现“两基”的省(区、市)严格按规划所确定的实现“两基”时间,积极进取,扎扎实实推进“两基”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根据各省申报情况,安排2006-2007年两年“国检”工作的时间。2006年10月和12月,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了对山西、安徽2省的“两基国检”。

  2006年11月24日,在国务院召开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场汇报会上,国务委员陈至立等领导同志向参加这次会议的新聘任总督学顾问、兼职副总督学和第八届国家督学颁发聘书。教育部共聘任85位同志为国家督学,另从民主党派中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国家督学)5人。同时,聘任7位省部级领导同志为教育部总督学顾问,聘任财政部负责同志为教育部兼职副总督学。

  2007年1月28-29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八届国家督学会议。教育部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统战部有关领导、在京的新一届教育部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出席会议。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思路,做好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

  2007年2月6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教督〔2007〕4号),重点就依法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导、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针对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督导检查程序、认真组织并做好相关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

  2007年2月7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对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函〔2007〕1号),随后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7个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7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中部九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督导检查的公报》。

  2007年8月31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发《关于聘任国家教育督导团专家组成员的通知》(教督办〔2007〕9号),决定成立国家教育督导团专家组,聘任21名同志为专家组成员,协助国家督学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参与教育督导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聘期自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

  2007年11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通知》(教人厅〔2007〕3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师范大学加挂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牌子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7〕109号),同意在北京师范大学加挂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的牌子。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研究开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具,受教育部委托具体实施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为各地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007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督厅〔2007〕1号)。指导委员会首届任期从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任主任委员,教育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部分省(区、市)教育部门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校长和教授共27人任委员。

  2007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表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向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成就奖”;授予西部地区100个市、县“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先进地区”荣誉称号;授予西部地区50个单位“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450名同志“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7年11月30日,教育部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揭牌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发来贺信,教育部部长周济为中心揭牌并讲话。周济要求,教育战线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全面开展,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全面系统建立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网络。

  2008年4月1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调研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08〕2号)。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于4-5月,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开展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调研,形成四省区专题调研报告,以教育部名义报国务院,就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2008年11月13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云南省大理市召开西部地区“两基”工作汇报会,深入了解西部未实现“两基”的省区“两基”工作进展情况和迎“国检”工作情况,研究下一步“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7省(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00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对河北、山西、浙江、安徽、福建、广东、重庆、甘肃等8省(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2008年12月3日,国家教育督导团颁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关注义务教育教师》。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从教师的规模结构、能力水平和权益保障三个方面,选取15个主要指标,对义务教育教师基本状况进行监测分析,旨在推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励教师教书育人,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2009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对辽宁、河南、湖南、广西、贵州5省(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及农村义务教育相关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共检查7个市(州)、10个县(市、区)、55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009年7月29-30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义务教育监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来义务教育监测工作,部署2009年监测任务并培训,研究建立义务教育常规监测制度,布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研究工作。全国各省(区、市)及72个监测县参加会议。2009年,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首次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常规监测,监测范围包括72个监测县、共1.03万所义务教育学校。

  2009年7月13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研究工作的通知》(教督办〔2009〕16号),9月8日又印发《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研究工作的补充通知》(教督办〔2009〕25号),在全国每个省(区、市)各选择10%以上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的试点评估和研究,验证国家均衡督导评估指标及权重的可信度,确定指标、权重、计算方法,提出反映区域内学校差别程度的“均衡系数”,修改完善评估体系,为在全国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正式开展均衡督导评估工作积累经验。

  2009年11月6日,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交流会上提出,“要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督导制度”,“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科学设置组织构架、职能权责、工作机制。将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均衡发展、优质资源共享等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上级政府督导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方面”。

  201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促进教育制度规则公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坚持用规范管理维护教育公平,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5条提出“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2011年12月17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召开反馈会,宣布四川省全省通过“两基”国检,标志着全国所有省份均实现“两基”目标。

  2012年1月20日,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制度。

  2012年2月12日,教育部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对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全国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2年5月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对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原则、职能以及责任督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国部署开展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

  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2〕45号),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明确教育督导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其中,国务委员刘延东担任主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国务院副秘书长江小涓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及审计署10个部门组成。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并于9月9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导内容、原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12年9月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对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学校科学管理和内容发展的主要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

  2012年9月7日,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贺信。胡锦涛总书记致贺信。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2013年5月17—18日,教育部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现场会,对张家港、常熟、太仓三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评估认定,正式启动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

  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深化督导体制改革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意见》和《关于近期教育督导重点工作的安排》,研究讨论加快转变教育管理职能、深入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建立管办评分离的教育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近期教育督导重点工作。

  2013年9月17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基本职责、督导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全国开展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3年12月1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国教督办〔2013〕6号)。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指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举措,明确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要求加强对教育督导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4年12月1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2013-2014年教育督导工作,审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教育督导发布暂行办法》《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等文件,研究部署2015年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责,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年4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国教督办〔2015〕4号),对监测原则、监测学科、监测对象、监测周期、监测时间、监测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5年8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会议指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开展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的专项督导,明确督导内容、程序、结果应用方式,重点监督经费保障、质量管理、进展成效、社会监督等情况,建立评价、激励、问责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责任,保障工作进度和成效。2015年12月7日,该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国教督办〔2015〕6号)。

  2015年12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教育部教育督导有关内设机构和司局领导职数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5〕118号),将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更名为教育督导局。主要职责是: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起草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承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教育督导局加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016年1月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总结第二次会议以来教育督导工作,审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稿,研究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

  2016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对加快中西部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12月12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工作督导评估监测办法》(国教督办〔2017〕10号)

  2016年7月29日,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对督学的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

  2016年10月20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为督学颁发聘书并讲话。刘延东强调,“教育督导是实行依法治教、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要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完善专项督导,有效解决学校管理和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要创新督学方式,健全评估监测体系,落实责任督学职责,引入第三方评估,规范学校办学。各地要完善督导制度,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和公信力”。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落实教育发展任务,必须加强教育督导,明确提出“督政不忘政治,督法不忘方法,督学不忘学习,督事不忘求是”的工作要求。

  2017年1月10日,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制度体系。依法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督学资格准入、持证履职、聘任考核、聘期管理等制度,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加强学校视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完善教育重大政策专项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进一步健全督导制度,充分发挥督导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

  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两个文件,部署2017年教育督导重点工作,从着力完善体制机制、重点提升督学能力、大力加强标准建设、大胆创新方式方法、统筹做好评估监测、切实聚焦整改问责等方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对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会议强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评价,要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重点评价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领域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017年4月19日,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对评估内容与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对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相继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国教督办〔2019〕3号),细化操作办法,在全国启动开展评价工作。

  2017年6月29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督〔2017〕9号),第六条强调,“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改薄是脱贫攻坚重要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实施进度是教育精准扶贫重要手段,各地要积极协调列入政府脱贫攻坚重点任务推进,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提出要“加强督导检查。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201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60号),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了调整。其中,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任主任,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主任。委员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和市场监管总局14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2018年9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出席全国教育大会闭幕式并讲话。她强调,“要发挥教育督导制度的‘利器’作用,把大会精神细化到教育督导的内容和指标之中,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层层压实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3条指出,“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为主推动实施,国家审核认定。省一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对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会议要求,要把握教育督导定位,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提高权威性和实效性。

  2019年6月10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督〔2019〕3号),对幼儿园责任督学管理、履行职责、监督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提出要“强化考核督导。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质量监测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校舍资源建设、师资队伍保障、化解大班额、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督导。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市、县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要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强化教育教学督导,将其作为对省、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学校办学水平、实施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

  2019年7月8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督〔2019〕4号),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在全国开展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7月2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共建的督学网络学院正式开通。第1期国家级教育督导网络培训班于7月开班,全国10041名学员参加培训,10月底全部学员在线学习结束。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规程》共7章、23条,进一步明确了优质均衡评估认定工作的基本流程,细化了有关指标的标准。

  2019年8月20日,王沪宁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9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印发《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通过全面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着力打造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加强校园法制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监督指导效能等举措,有力有序推进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

  2019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发布《2018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数学学习质量监测结果报告》和《2018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育与健康监测结果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分学科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报告》展现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学习质量和体育与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学科的学校教育教学状况,深入分析了影响教育质量的主要因素。

  2019年10月11-12日,教育部在浙江召开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启动现场会,启动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2019年10月17日,教育部召开2019—2023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新一届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论审议办法;审议了2018年合格评估参评学校进校考察专家组评估报告并投票表决,形成了评估结论;对审核评估改革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对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发现问题突出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2019年11月20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2019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类主体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2019年12月30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圆满收官。中央财政五年累计投入“薄改计划”补助资金1699亿元,带动地方政府投入3700多亿元。全国累计新建改扩建校舍2.3亿平方米、体育运动场地2.1亿平方米,购置图书6.36亿册、课桌凳3503万台件套、数字教育资源1480万GB、教学仪器30327万台件套、生活设施1836万台件套,全国99.8%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20条底线”要求,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很多农村学校成为当地最美丽的一道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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