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铺就证券业高质量发展轨道 实施后的制度适应和监管适应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13:28 点击量:371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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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新证券法,为证券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铺就了坚实的轨道。厘清边界、压实责任、发挥功能、改善生态、建设文化,新证券法在券商业务监管、风险防范、推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诚信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和完善。而作为证券市场基石之一的证券公司,也应沿着这条法治轨道,努力崇尚专业、做精主业、回归本源,做好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制度适应和监管适应。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和法治保障,即将施行的新证券法,为证券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铺就了坚实的轨道。
厘清边界、压实责任、发挥功能、改善生态、建设文化,新证券法在券商业务监管、风险防范、推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诚信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和完善。而作为证券市场基石之一的证券公司,也应沿着这条法治轨道,努力崇尚专业、做精主业、回归本源,做好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制度适应和监管适应。
加大监管 厘清券商资管业务法律适用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同时,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接受新华社专访时,就新证券法如何强化证券业务活动监管作了上述阐释。
在2005年完成的前次证券法大修中,“业务管理模式”取代了原先的“类别管理模式”,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细化和拓展,精细化的“牌照”管理由此开启。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的业务又有了新变化,相应的,监管也在调整优化。
如券商资管业务,在新证券法中,已不再列示为证券公司的“业务分类”之一。新证券法同时明确: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符合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前,“资管新规”基本统一了对不同机构的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券商资管机构依规大刀阔斧地“去通道化”,进行公募化改造。新证券法通过进一步厘清券商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将行业的改造、监管的统一,体现为法条的修订和明晰。
同时,新证券法将“证券融资融券”和“证券做市交易”新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分类,使原来的“七类业务”变为“八类业务”。新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两融业务和做市业务是证券公司依据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的特许持牌业务,在立法中需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这两类业务的风控要求较高,所以要专门加强风控,避免风险外溢。
防范风险 全面提升治理、内控、合规要求
在总结此次证券法修订的十个主要方面时,易会满专门提到了“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为提高证券公司的防风险水平,新证券法调整、补充了多项条款。
如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新证券法将原法条的第六款由“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修改为“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刘俊海认为,新增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主要就是为了防风险,确保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是安全可靠的。
而在对证券公司经营运行的监管方面,触发“责令限期改正”监管举措的违法违规情形由“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优化为“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
“公司治理体系、合规体系、风控体系,对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是攸关成败的大事。”刘俊海认为,证券法的修订,一方面意味着证券公司要更加注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内控审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关注风险管理存在敞口的地方,加强细节管理,加强合规体系建设。
上证报注意到,近期就有多家大中型券商因合规管理问题被证监会采取了监管措施。刘俊海认为,证券法的修订、监管的加强,将使合规不再仅仅是“纸面之规”,更要确保在实际业务中落地生根。其中,一个直观改变将是,证券公司的风控及合规人员的“话语权”和薪酬待遇会进一步提升。
强化投保 要求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为投资者保护设立专门章节,是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服务,正是证券公司多项业务的核心。因此,强化投资者保护,必然要对证券公司提出新的要求。
新证券法在“证券公司章”中,增加了这么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这是保护投资者的基础性制度。”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证券公司有着天然的义务去保证客户能够查询、找回其交易的重要信息。现在,这一天然义务以法律的要求明确了下来,对投资者是重大利好。
由新证券法明确下来的还有: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对普通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投资者保护章”中,第一条即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认为,该法条将对证券公司展业层面的投资者保护带来巨大变化,将倒逼证券公司诚信履职、合规展业。
该章的第二条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沈涛表示,在民商事诉讼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证券市场中,普通投资者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显然是弱势一方,所以新证券法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避免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田利辉总结道,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孙越 王红 ○编辑 孙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