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推进持股行权 督促上市公司加大现金回报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1 13:12 点击量:32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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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陈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着眼于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尤其是设立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并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作为上市公司小股东和专司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将坚持股东定位,推进持股行权工作,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持续关注分红事项 提高投资者现金回报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督促上市公司分红是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业务的重点行权事项之一。目前,投服中心就分红事项已形成一套较为有效的行权模式,即针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以发送股东函件方式建议公司修改;针对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现金分红义务的上市公司,建议公司及时整改。
投服中心表示,未来将把该类事项行权常态化,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加大对投资者的现金回报。
遴选合适标的 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在以往的持股行权实践中,囿于持股比例较低,投服中心部分行权意见并未得到有关上市公司重视。
新证券法第九十条指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此规定,投服中心表示,将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审慎遴选合适标的,在充分评估有关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拓展持股行权业务的广度和深度。
紧盯服务质量 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在保荐承销、会计审计、评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看门人”作用。
投服中心表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与“三高”重组有关的评估行为,具体分析开展行权;同时将以结果为导向,梳理随意变更评估结论,以及重组后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或承诺期满后马上业绩变脸的案例,对不当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公开媒体披露。
此外,投服中心也呼吁所有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市场服务业务时,应当敬畏法律、敬畏专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经过三年多的持股行权实践,投服中心已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探索建立比较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投服中心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日常线索共享、行权沟通、违法线索移交等持股行权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