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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周审议 四年三审都有哪些变化?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7 09:57    点击量:28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议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议案、契税法草案的议案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四年三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进程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在几次审读中都发生过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

  三审: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

  图片截取自中国人大网(下同)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4月23日,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看点一: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据介绍,目前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发布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注册制改革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看点二:为员工持股和小额发行开绿灯

  一直以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即为公开发行,这让一些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受到限制。此次修改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发企业活力。

  三审稿还专门增加一条,就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情形予以规定。

  可以豁免的两种情形包括: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数额较小的;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这一条款为众筹发行、小额发行提供了便利,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

  看点三: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围

  三审稿中,关于证券的范围,在原有的“股票”“公司债券”之后,增加了“存托凭证”。

  看点四:取消暂停上市交易制度

  关于退市制度,证券法三审稿删除了“暂停”上市交易这一说法,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

  看点五:明确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股票

  在现行证券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条款中,三审稿加入了更为具体的内容: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这一新增内容使得“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更加具体化。

  看点六:增加证券纠纷调解规定

  三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据了解,近年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在代表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宽将有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好发挥中小投资者“娘家人”的作用。

  看点七: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为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审稿把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由“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个交易日”,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外,三审稿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内容,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二审: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2017年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注册制:具体内容暂不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规范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三层次

  草案二审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原则规定: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考虑到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在证券法中对其只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审: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据新华社报道,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为解决现金分红不足的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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