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04:00:01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聚焦

从《五环之歌》没侵权看 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拿来主义”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8 09:23    点击量:239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很多人的脑海里都曾萦绕过这首《五环之歌》,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熟悉的旋律与《牡丹之歌》中的“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十分相近,二者还因此诉诸法律。

  据悉,《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

  本案中,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因此,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

  法院在认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断,就转变为其歌词是否属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五环之歌》的歌词完全是重新创造的,根本没有原词的影子,哪来的侵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说。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

  事实上,在音乐领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那么,音乐创作者应如何尽量减小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清楚和详尽的规定,大家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依法获得授权,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来制约,以及进一步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张伟君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则表示,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慎重判断,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创作还是受他人作品灵感启发的全新创作,对于难以判断或存疑的使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好处理,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日后纠纷和损失。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