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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5 08:10    点击量:798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

  如何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在贯彻落实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

  记者:如何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袁曙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进一步作出系统部署,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必须继续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

  记者: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袁曙宏:《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联结良法与善治的桥梁。当前,法律执行和实施仍然是最大的短板,这些法治实施中的问题应当成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抓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方向引领和政治保障。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袁曙宏:《决定》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制度保障。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措施。针对现实生活中宪法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决定》强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对全社会增强忠于、遵守、维护宪法的意识,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以确保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当前,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切实加以完善。为此,《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点任务,《决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对执法司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决定》强调,“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在工作重点上,《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决定》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2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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