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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允许了外资企业发行股票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2 17:13    点击量:232    

  据司法部官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条例》)从11月1日到1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明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共5章、45条,突出平等、透明等原则,明确保护外商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从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方面回应了外商关注的技术转让等方面内容,而且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实施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鼓励目录内的相关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可以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如果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在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方面,《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政府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不少外资企业都非常希望能够更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同时外资企业的参与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各地要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工作。”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叶威表示。

  《实施条例》还对制定涉及外资企业相关法律的透明度作出规范,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的意见,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

  叶威称,这是针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有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时,出台到实施的时间比较短,企业调整准备的时间不足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在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合法所得都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对外资的行业开放以及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都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在内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将会受到广大外资贸易商与投资者的欢迎。”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对上证报表示。

  在融资便利化方面,《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还可以依法借用外债。

  关于投资保护方面,外商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制技术转让的问题,《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称,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在过渡期规定方面,《实施条例》要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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