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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专家:特区政府有多项法律手段止暴制乱 应严格执法加快检控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8 10:40    点击量:245    

  新华社香港8月27日电 针对香港持续多日的暴力和混乱局面,多名法律专家表示,香港现有法律赋予特区政府诸多可有效止暴制乱的法律手段,希望相关机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并加快对涉事者的检控,真正彰显法治。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介绍,香港特区的《公安条例》《警队条例》等法律,实际上都赋予特区政府有效制止乱局的法律手段。

  《公安条例》在对集会、游行及聚集的管制,非法集结、暴动及相类罪行,虚假消息及炸弹吓诈行为,对场所、船只、攻击性武器等的管制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梁美芬说,参照《公安条例》的规定,部分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坏行为已牵涉非法集结、暴动及相关罪行,如拆卸或破坏建筑物、阻止铁路列车开行、强行进入、强占处所、在公众地方打斗、在公众聚集中倡议使用暴力等。

  她强调,香港是个法治社会,香港的法律对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实际上,根据香港的法律,任何人未经批准在行车马路上行走就已经犯法。”她说,在最近一些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中,有人霸占马路、阻塞隧道,甚至破坏公共设施、威胁他人安全,均已触犯相关罪刑。

  就执法而言,《警队条例》对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有明确规定。梁美芬说,参照这些规定可见,私人屋邨、地铁站、商场等场所拒绝警方进入、阻碍警方抓捕暴力破坏者的做法,并不合理合法。

  梁美芬强调,香港有足够的法律,应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不能纵容违法者。

  她说,警务人员在近期持续的乱局中承受巨大体力和精神压力。必要时可以根据《警队条例》相关规定雇用临时警务人员,增加执法人手。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要阻止公众集会和游行期间的暴力行为,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对集会和游行等活动加强规管。

  她说:“警方如果认为一些示威集会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宁,可以立即停止这些示威集会。这是警方的权力,合适的情况下就要无畏无惧地使用。”

  多名法律专家建议,过去一段时间机场、地铁、过海隧道等地都有违法暴力行为发生,危害公共交通。类似情况下,政府可以考虑需要时主动采取措施,申请临时禁制令。

  香港的法律也赋予特区行政长官有效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行政长官还可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发出宵禁令,或根据第36条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此外,《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多名法律专家指出,面对眼下乱局,特区政府应该有全盘计划,把所有可行的法律手段都放在考虑范围之内,当然考虑到宵禁令、设立禁区等措施均属比较强烈的措施,应谨慎使用。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表示,实施宵禁、戒严等措施在香港有法律依据,也并非没有先例,但这些措施对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形象有很大影响。现阶段而言,止暴制乱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尽快拘捕违法者,并及时起诉。

  陈曼琪表示,要尽快制止暴力破坏行径,首先要加快拘捕及起诉涉事者,“如果只抓不起诉的话,别有用心的人会继续煽动别人违法”。此外,不能只抓捕被煽动的年轻人,更要惩处背后的头目。“如果只是抓‘小鱼’,不抓头目,这些有计划的暴力行径也不会停止。”

  梁美芬指出,近期违法者众多,检控工作面临繁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可参照其他地方设立“特别法庭”的做法,由熟悉此类案件的法官专职处理,加快检控进程。

  她表示,面对暴力乱局,特区政府有多项法律手段可用。而除了使用法律手段外,还需要做大量沟通工作,在不同背景和立场的人士之间寻求共识,共同恢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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