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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权威解答:房产继承或赠与直系亲属不征个税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6 16:26    点击量:368    

  昨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在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从2019年起,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公告》明确,房屋继承以及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调整为偶然所得后税负不变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解释,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的一大主要调整,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不征个税

  《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对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则为20%。

  不过,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企业中奖网络红包需缴个税

  如今,发放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企业常见的营销方式。这其中,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公告》提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里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税延型商业险税负仍为7.5%

  另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也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也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财政部税政司上述负责人说明,虽然调整了税收递延商业险养老金收入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但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记者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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