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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嫌犯承认犯罪实为辩护策略 罕见招数能否奏效?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7 13:33    点击量:243    

  原题:章莹颖案嫌犯罕见辩护策略能否奏效

  就量刑而言,一方面,嫌犯是否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是陪审团在判定是否要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否认犯罪事实,有可能于事无补,还会进一步引发陪审团的反感,影响以后的量刑。

  章莹颖案在历时两年之后,于当地时间6月12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开庭审理。

  在开庭陈词中,被告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的律师首次当庭承认其当事人杀害了被害人章莹颖,应为章莹颖的死亡负责,却仍然坚持无罪辩护。


  嫌犯承认奸杀为何拒绝认罪?

  12日的庭审,最让人难以理解的莫过于被告承认奸杀,却又坚决拒绝认罪。在刑事审判中,这一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对事实的坦白并不意味着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案件已经存在被告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但是口供不能单独定罪。

  检方目前已经披露的一系列证据中,如犯罪嫌疑人与女友的对话录音、留有被害人DNA的关键证物,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后购买的疑似处理尸体的相关物品等,也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存在,且很有可能被辩方质疑。

  此外,被告还一直拒绝透露被告人遗体去向,因此,目前的构罪证据并不充分。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除非警方或检方还有重要尚未披露的证据,否则难以将其定罪。

  其次,在刑法上,即使证据充分,在事实上能够肯定被告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肯定被告就是有责的。

  正如辩方律师在庭审上所做的那样,他不断将被告描画为一个被药物滥用和心理疾病所折磨、学业不成、婚姻破裂的可怜人,其杀人行为是在酒精作用和角色扮演妄想作用下的结果,甚至还幻想出前面存在其他12名被害人。

  虽然醉酒状态作为一种“先在过错”行为,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精神妄想的严重程度足以完全消除行为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被告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承认犯罪,是一种辩护策略

  不过,为何被告及其律师还要多此一举,承认犯罪事实呢?这显然是被告与其律师的辩护策略。

  辩方并不完全知晓检方掌握了多少证据,尤其是在被害人遗体还未被发现的情况下。因此并没有选择一开始就进行辩诉交易,完全认罪,而是保留了无罪抗辩的可能性。

  在以后的庭审中,辩方甚至还会对诱导式录音、录音质量、被告女友的可信度等问题提出质疑,承认犯罪事实。就现在来看,这些并不会对判决造成决定性影响。并且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辩方在庭审阶段还可以随时选择同意辩诉交易,以换取有利结果。

  同时,如果在之后,出现了关键性证据,或辩护不力,被告一旦被判定有罪,目前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以及对心理问题的描述,也是为被告免死而进行的准备。如果在定罪阶段结束时,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克里斯滕森有罪,就将进入量刑阶段。

  伊利诺伊州虽已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但根据《联邦绑架法案》的明确规定,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将会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克里斯滕森仍然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空间。

  联邦法律中,对于是否要判处死刑,必须由陪审团做出决定。

  在本案中,同一陪审团将判断其是否具有加重情节,以确定是否判处死刑。陪审团必须再次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死刑。如有一人持不同意见,克里斯滕森将不被处以死刑。

  就量刑而言,一方面,嫌犯是否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是陪审团在判定是否要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否认犯罪事实,有可能于事无补,还会进一步引发陪审团的反感,影响以后的量刑。

  另一方面,从现在的定罪阶段到真正的量刑阶段还有一些时日,目前辩方坦白犯罪事实可以给陪审团足够时间,以缓解案件对他们造成的情感冲击,减少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因此,承认被告应对章莹颖的死亡负责,也是为避免克里斯滕森被判处死刑而作的打算。

  目前,章莹颖案的庭审还在进行中,定罪与量刑阶段预计将耗时两个月的时间,相信检方能够继续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告慰逝者、安抚被害人家属。(冀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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