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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例!*ST博元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2 07:52    点击量:467    

  A股市场首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产生。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ST博元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在2014年退市制度新增的“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之下,监管层重拳出击,重大违法公司现形,*ST博元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终止上市是其面对的必然结局。

  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指出,*ST博元此次退市,既是严格贯彻执行退市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实施法治化监管的一次重要实践,更是资本市场坚持法治化方向发展的生动写照。从今之后,“重大违法退市”这一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的创新,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以一种整个市场看得见的方式被实践。可以预见的是,以*ST博元为始,退市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将会对整个市场的生态环境起到深远影响。

  重大违法退市第一例

  全天涨4.97%,收于6.55元,这是*ST博元在2015年5月14日,也就是暂停上市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表现。然而这一次,习惯“炒差”、“押宝”恢复上市的“侥幸”心理落空了。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决定对*ST博元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ST博元的终止上市,有着鲜明的标志意义。”一位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

  回顾2014年的退市制度改革,核心在于推出两项改革创新,一是增加“主动退市”情形,二是确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在新的退市制度正式实施之后,2015年,首例主动退市案例让曾在上交所上市的*ST二重“摘得”,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却一直没有实践案例。

  这恰是投资者最关注之点。长期以来,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主要着重于财务指标,上市公司依靠财务“伎俩”频繁摘帽的“保壳”手法屡见不鲜,其间也常伴生信披违规等问题。而新的退市制度正是弥补了以往强制退市指标的不足,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应强烈、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纳入退市情形,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并具有惩戒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塑造理性投资文化等多重意义。因此,此次*ST博元的终止上市,代表了退市改革另一大创新的真正“落地”。

  事实上,在 *ST博元被移送公安机关之后,关于公司的最终命运,市场观点分化,认为公司终将退市的和可以避免退市的占比相当。持后一种观点的投资者,除了认为公司存在通过各种手法恢复上市的可能,亦有认为以往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惯性”,将之作为*ST博元可能“侥幸逃脱”的理由。但此次*ST博元的终止上市,无疑向市场表明了监管层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表明了上交所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本态度。

  数据显示,*ST博元在被暂停上市之前的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期,市场表现活跃。*ST博元总股本为1.9亿,交易期届满日,即2015年5月14日的收盘价为6.55元,30日交易期间累计换手率达到368.72%,总体呈现机构和高资产投资者退出,中小投资者增加的趋势。投资者数量由进入交易期前的18276户上升至30080户,个人投资者占比达99.9%。个人投资者的大量介入,同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炒差”习性大有关联,而随着*ST博元面临退市,退市制度的逐步完善,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亦是股市市场生态重塑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这一根本方向不动摇。他同时强调,监管思路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只有监管才能保证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

  作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退市制度不容打折和倒退,将重大信披违法行为纳入到退市体系之中,体现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导向,是对投资者权益最好的保护。而随着首例重大违法退市的“落地”,亦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精神,以及退市制度改革坚决推进的深意。同时,完善的、可供执行的退市制度亦是注册制实施的“土壤”之一。最新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而让重大违法公司依法出清,震慑重大违法行为,保持资本市场“出口”的畅通,还市场以本来面貌、重塑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和投资文化,是作为资本市场“进口”的注册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老八股”到“问题股”

  从最初的沪市“老八股”之一到如今首例重大违法退市,*ST博元一步步“沦为”资本市场的“反面典型”,决非公司一时不察,短时之失,实为主观故意,持续违法违规,且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2008年6月,*ST博元实施股改,当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勋达投资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承诺,股改实施后,公司2008年业绩不低于4500万元,2008、2009年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亿;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尽管2008年承诺达标,但2009年公司亏损4.72亿元,而承诺方未履行支付股改业绩补偿款。2009年3月,勋达投资所持股份遭法院冻结,此后2010年4月,余蒂妮通过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85亿元,以司法拍卖的形式获得勋达投资所持股份,并签署承诺函,承诺由“华信泰”代“勋达投资”履行所拍得股份相对应的股改承诺。2011年4月29日,公司公告称,股改业绩补偿款已支付到位。2011年6月30日,华信泰等股东所持有的6637万股(约占总股本34.8%)解禁。

    然而,所谓的“股改业绩补偿款支付到位”被证实是个谎言。2014年6月18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行政调查结果显示,上述公告中股改业绩承诺资金逾3.8亿元未真实履行到位。

    为了“圆谎”, *ST博元通过多种手段,意图掩盖这一事实。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从金额上看,2011年至2014年,*ST博元在其各定期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例如,公司2011年年报至2013年年报中,对应虚增资产3.47亿元、3.65亿元、3.78亿元,占资产总额 69%、62%、62%,2012、2013年,对应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2365万元,分别占利润总额90%、258%; 同时,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

    造假让*ST博元维持着上市之身。数据显示,*ST博元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公司2010年至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均为负值。

    无论是其动机、手段、金额、后果,*ST博元的违法情节可谓严重,证监会经立案调查,发现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15年3月26日,以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将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

    终止上市全程有依据

    事实上,在*ST博元宣布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并且触发暂停上市之后,公司一直试图做出努力,不乏“自救”或“它救”之举,试图改善公司的财务指标或者寻求“新出路”。然而,在退市规则之下,至今公司仍未达到法定的恢复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是其面临的必然命运。

    2015年3月底,*ST博元被启动退市程序。5月25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后,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为避免终止上市的命运,*ST博元在暂停上市之后一直试图增加一些翻身“胜算”,然而,积重难返的公司在《证券法》、《退市意见》、《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编织的“法网”面前“无力回天”。2015年7月23日,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宣布“鉴于公司未来的去向事关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公司退市,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股东自身利益,尽快启动拯救公司的司法程序,董事会同意公司自行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同年8月,公司宣布已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迄今为止7个月过去,此事后续并无进展。从规则进一步来看,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此后,2015年12月,公司小股东自然人股东郑伟斌向公司捐赠福建旷宇95%股权资产,受赠资产的对应评估值为8.59亿元,其中,对应评估值3.8亿元的股权拟用于弥补公司原大股东挪用公司的股改资金3.7亿元造成的损失。而随着赠予资产的高估值、有独董投下反对票、郑伟斌为公司董事长许佳明高中同学、资产赠与或是“马甲”出面等“情节”一一曝出,*ST博元再度引发市场热议。

    显然,公司本次交易的一大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作为恢复上市之一的“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但是,该损失弥补方式不符合股改承诺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要求。就此,上交所曾发函指出,上市公司所获取的上述股改补偿应为现金,而现拟以净资产总额仅为1.93亿元的资产的42.04%股权予以弥补。由此,这一向公司捐赠的资产不符合前期股改承诺明确的现金方式,与该股改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没有直接关系,公司在公告中对此予以了明确。

    因此,尽管*ST博元在暂停上市期间动作不断,但始终没有满足恢复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目前进展,司法机关尚未就*ST博元案件作出生效裁决,“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未能满足,公司尚未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此外,公司也未对已被行政调查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改正,亦未对可能的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安排。

    同时,从程序上而言,根据证监会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于因重大信披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与之衔接的是,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股票已经暂停上市的情况下,交易所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届满12个月前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ST博元于2015年3月26日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至今即将届满12个月,其股票仍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因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2016年3月21日,上交所召开上市委员会审核会议,七名参会委员均为所外法律、会计等领域资深人士。参会委员经审议后,一致表决同意*ST博元股票终止上市。由此,上交所于此次做出*ST博元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

    根据后续安排,*ST博元将于3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公司应严格按上市规则要求,对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安排和将被摘牌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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