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08:32:03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

聚焦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 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2 19:48    点击量:362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高敬)农用地有没有受到污染,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

  草案今年6月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农用地风险管控不应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同时,因为修复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修复质量和效果。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草案二审稿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