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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不开离职证明一走了之?别让它拦住你的求职新路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9 15:01    点击量:340    

  原标题:【焦点】当心!别让离职证明拦住求职新路

  在北京工作的王强斌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上家公司一直不出具离职证明,下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这让王强斌产生了“干脆不要离职证明,一走了之”的想法。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和王强斌一样,被卡在一张离职证明上的人不少。《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这张小小的离职证明,并未引起某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重视。

  “有的单位不开离职证明,或在离职证明上书写不利于求职者的评价,有的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要开离职证明,这些都可能阻断劳动者的求职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提醒,离职证明看似薄纸一张,其实关乎劳动者的多项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谨慎对待。

  一纸证明惹来“花式”烦心事

  2013年3月,王强斌入职北京某药企当销售员,今年他因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该公司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货款收回交接手续,且报公司领导审批后,3个月才可以办理相关解除合同及档案转移等手续。该公司以王强斌未按规定办理药品销售货款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出具离职证明。

  “为等一纸离职证明,要‘待业’3个月,太长了!”王强斌说。

  在河北某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刘晓晴也曾陷入离职证明的“拉锯战”,“前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新公司又要得急,夹在中间,像胸口压了块大石头”。

  与王强斌不同,刘晓晴被拒开离职证明的理由略显“奇葩”。今年7月,刘晓晴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后,公司却不给开离职证明,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为你职业前途考虑,暂时不同意你离职。”

  幸运的是,刘晓晴跟部门直属领导私交不错,在后者出面与公司人力部门数次“斡旋”后,刘晓晴于去年10月终于拿到了离职证明,如愿入职了新公司。

  “离职是不是劳动者的权利?开具离职证明怎么这么难?”刘晓晴问道。

  有劳动者因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而求职受阻,有人则带着单位开具的“污点证明”跳槽吃了“闭门羹”。

  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翔没想到自己会“栽倒”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今年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

  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这句话,还是让新公司内部产生顾虑,“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没有离职证明,我们不敢录用”

  “没有离职证明,能录取候选人吗?”在某个由HR从业者组成的千人QQ行业群里,记者抛出这样一个问题。参与讨论的HR中,超过半数给出了否定答案:“没有离职证明,我们不敢录用。”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HR王铎看来,要求求职者出示离职证明,这不仅是人力资源行业的一条铁律,更是衡量求职者素质的一项标准。“正规公司会有合规的离职手续,求职者若无法出示离职证明,可能是个人与公司存在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够标准。”

  法律对此亦有明文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还有企业并不重视这一“基本常识”。杨保全律师经手的劳动纠纷诉讼中,不乏与离职证明相关的案例。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无法就业,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屡见不鲜。

  “单位必须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杨保全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不能任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

  “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说,“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单位的“保险杠”,权益的“证明书”

  离职证明暴露的问题远不止这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职场人甚至不知道离职证明有何用途。

  “离职证明跟公司有关,跟个人没啥关系。”周志虎已经在北京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工作了近10年,他至今仍持有这种观点。

  已有7年HR从业经验的王铎告诉记者,在自己的工作中,求职者入职时才发现没开离职证明、忘带离职证明或者弄丢离职证明,并不是新鲜事。

  “离职证明不仅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保险杠’,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证明书’。” 朱瑞雷强调,“首先,离职证明是社保部门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同时,它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再次,办理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转移等手续都需要用到离职证明。”

  面对企业不开离职证明的任性举动,劳动者应大声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已有不少离职员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据杨保全介绍,他曾经手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因前公司未能在离职后15天内出具离职证明,耽误了新公司的入职,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余元。

  朱瑞雷同时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多个“心眼”。“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记者 赵航 贺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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