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老年人住院 独生子女或可享受15天带薪护理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7 15:17 点击量:26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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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老年人住院 独生子女可享15天带薪护理
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公交……近几年来,云南省老年人享受着越来越多的优待政策。除此,如何让老年人晚年不再孤独、安享天伦之乐?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布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1月15日前,单位和个人可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
赡养
成年子女“啃老”
老人有权拒绝
草案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基本一致。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而且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即便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也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养老机构有权要求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前往看望,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前往看望。
此外,对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声音
的确会有家属把老人安置到养老院就很少出现,有时逢年过节、老人生病都不来看看。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想着将老人送入养老院便万事大吉,尤其当看到别人一家老小团聚的时候,这些孤单的老人太可怜了。——昆明一家养老院负责人如此表示
养老机构
推行星级评定制
设立行业黑名单
老人入住养老院,除了看价格,服务质量也是家属和老人所担心的。如何选择服务优质、价格合适的养老院呢?草案拟规定,民政、老龄、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公布养老服务项目收费目录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星级评定制度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此外,民政、老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失独老人提供有效、优质的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
护理
老年人住院
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15天
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对失独老人或者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其他老年人,应当依据老年人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声音
这对于独生子女来讲无疑是一项利好。最担心老人生病,两个人又要工作又要陪护,真的太累了,如果有陪护假,他们也能减少些后顾之忧。就在上个月,父亲和岳父同时生病住院,虽然不是大病,但身边也不能缺人,他和妻子两人商量着分班照顾,同时还要接送孩子,几天下来就像是脱了层皮。
——张先生两口子是典型的80后,“双独”家庭、4位老人、两个孩子,让他们夫妻时常感到压力大。
监督
拒绝赡养老人
或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草案拟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其他损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被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此外,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宋金艳
链接
过去5年
全省养老床位
数量翻一倍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举办的2017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全省社会养老床位增加到14.3万张,与2012年底相比,全省养老床位的数量翻了一倍。除了养老服务设施外,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数量也在增加。全省建成630所留守儿童之家,惠及数万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由孤儿扩大到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记者 孙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