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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新政:非京籍家庭可租房享受义务教育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1 15:04    点击量:283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10月31日起实施,各区将出细则

  未来,京籍集体户口租公租房,可以落户。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昨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31日起实施。关于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子女入学问题,各区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另外,租赁监管平台正在抓紧筹备。

  新政实施预留一个月缓冲期

  市住建委介绍,8月17日至25日,市住建委就《通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25日17时,共收到反馈意见403件,其中电子邮件398件、传真5件。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通知》明确了2017年10月31日为实施日期,为保障《通知》的具体落地实施,预留了一个月的缓冲期;为便于公众进一步了解关心关注的教育、户口等问题,《通知》明确,涉及义务教育、户口登记和迁移等具体问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依据《通知》,京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其表示,《通知》在现有义务教育政策要求的京籍家庭适龄子女须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基础上,规定京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在“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赋权”方面迈进了一步。另外,相关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大教育资源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制度改革,进一步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关于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京籍集体户租公租房可落户

  除了子女入学,公众关注较多还有户口问题。部分公众对于公租房承租人退租后户口迁出问题表示疑虑,要求明确公租房、直管公房户口登记、迁移具体流程。

  据悉,在现有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通知》规定“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从而解决京籍公租房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户口登记和迁移问题。承租人户口登记、迁移及迁出等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北京户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通知》仅对京籍的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承租人为非京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延展1 租赁监管平台正在筹备

  按《通知》要求,市住建委已经同步抓紧开展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实施准备工作。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如果有市民想外租房子,可到平台上发信息,平台还提供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市民可以给相关企业好评、差评,作信用评价。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市住建委也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展2 住建部门将发布租金“参考价”

  依据《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住建部门未来将发布的这个租金“参考价”,并不是强制要求房东和租户照此出租,而是起到参考作用。房东和租户可以根据这个价格水平,约定具体的租金情况。

  在租期方面,《通知》指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也强制要求不得低于3年。

  《通知》明确,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记者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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