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5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 罚没款达3000万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8 17:46 点击量:287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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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交易背景逃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5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总计罚没款达3385.54万元人民币。严惩的背后,折射出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整顿市场乱象的决心,有力地防范了外汇市场的风险,维护了金融外汇市场的稳定。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5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严厉处罚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银行纵容虚假交易等外汇违规行为,总计处罚没款达3385.54万元人民币。
企业虚构贸易逃汇 监管严审核重惩处
外汇交易真实、合法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总有不法企业往往挖空心思构造交易背景逃汇,导致外汇非法流出,造成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报显示,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成为此次通报中被处罚金最高的企业。
通报案例中虚构贸易逃汇的企业不止一家,包括日照天桥、三锦石化、元捷贸易等在内的6家企业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进行逃汇,共造成近8000万美元的外汇非法流出,同样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罚。
专家介绍,转口贸易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资金流在境内流转,而货物流不入关直接在境外交易。此类贸易不会有海关报关单等证明,需要通过提单或仓单等商业单据证明贸易背景真实。因此,有不法企业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虚构转口贸易办理对外付汇或骗取贸易融资非法转移境外。
相关管理部门人士表示,外汇局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简化审核单证要求,但简化单证不是放弃真实性审核,一笔真实的贸易资金收付,必须有真实货物流和资金流,否则将受到严厉查处。
个人非法转移资金 监管细申报明责任
我国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个人购汇不予限制。但近些年,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少人违规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这迫使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个人购付汇申报内容,强化真实性审核,加大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报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处罚款36万元人民币。
个人非法转移资金不仅会遭受金钱处罚,有时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外汇局通报称,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陈某等4人不仅被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还因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
此次通报的9名个人案件中,有6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其中最高处罚金额为181万元人民币。
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2017年初,在没有改变现存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外汇局进一步细化个人购付汇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进一步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人士表示,被确认拆分购汇、办理可疑结售汇交易的个人,或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这意味着两年内不再享有5万美元的个人便利化外汇额度。
银行把不好“关口”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银行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应把好“关口”,但在利益面前,部分银行把控不严、内控缺失,未能将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通报显示,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监管部门不仅对该支行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罚款,更责令其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
在通报中,宁波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被“点名”,并受到处罚。这些机构有的对企业提供虚假单证、重复使用单证等未进行真实性审核,有的为企业办理虚假转口贸易购汇、配合企业非法套利,有的为企业办理虚假贸易融资……
更有甚者,有的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直接参与个人分拆购付汇。民生银行三亚分行16名行员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合计办理18笔购汇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最终受到罚款100万元人民币,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并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士表示,当下,部分银行存在重业绩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的问题,真实性审核形同虚设。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的“把关人”,银行应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外汇合规的关系,认真落实“展业原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合规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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