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退作别A股 退市常态化渐行渐近 游资短炒风险高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7 13:47 点击量:21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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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新都退”的退市整理期届满,7日将被深交所摘牌。作为2017年首只退市股,“新都退”在退市整理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演“最后的疯狂”,收涨4.29%,收报1.7元,全天振幅达11.04%,成交额6522万元。同一天,*ST烯碳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深交所暂停上市,今年暂停上市的公司由此增至6家,创2011年以来新高。分析人士指出,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有序进退”的力度明显加大,退市常态化渐行渐近。
游资短炒风险高
自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后,“新都退”先是出现17个跌停,一度成为沪深两市最便宜股票。6月20日,巨量资金打开跌停,其后股价连续反弹,至退市整理期届满较最低点上涨逾40%。在退市整理期内,“新都退”累计成交近7亿元,累计换手率达120%。
高换手率和高成交额背后是游资的刀口舔血。深交所发布的“新都退”退市整理期交易数据显示,机构参与交易较少,参与者大部分是游资和散户。以6月20日为例,当天“新都退”成交1.6亿股,其中个人账户买入1.39亿股,占比87.26%;机构账户合计买入2035.52万股,仅占当天全部成交量的12.74%。在退市整理期披露的“新都退”交易龙虎榜中,机构席位仅现身两次,其余均为营业部席位。其中,多个营业部频频现身龙虎榜,屡次出现“今天买、明天卖”的现象,游资短炒特征明显。
“新都退”于1994年在A股上市,因2013年、2014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自2015年5月21日起被暂停上市。今年5月16日,由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深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则,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即7月7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45个交易日内,“新都退”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有深圳私募人士指出,退市公司退市后将很难重新上市,普通投资者不应迷恋炒作退市股,更不应抱着侥幸心理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力度加大
“新都退”6日迎来退市整理期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际,另一家上市公司当天暂停上市,即*ST烯碳。因*ST烯碳连续三年净利润亏损,深交所决定7月6日起暂停其上市。由此,*ST烯碳成为今年内第6家暂停上市的公司。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暂停上市是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前的一个阶段。分析人士指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有序进退”的力度明显加大。
暂停上市方面,除*ST烯碳外,今年以来还有*ST钒钛、*ST建峰、*ST宁通、*ST昆机、*ST吉恩5家公司暂停上市,合计6家,创2011年以来新高。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1年-2016年分别有4家、2家、2家、2家、1家、3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
退市方面,除“新都退”外,欣泰电气今年也将退市。6月23日,深交所做出欣泰电气终止上市的决定。7月17日起,欣泰电气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相较之下,去年仅“退市博元”一家公司终止上市。
随着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多,市场期待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确保“有序进退”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多次表示,继续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以深交所为例,在做出“新都退”终止上市决定时,深交所表示,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去很多应退而未退的上市公司常年徘徊于市场边缘,不但无益于A股的整体质量,更助长了炒壳、造假之风,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应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将其清除出资本市场,净化市场环境。可以预期,未来会有更多上市公司进入退市程序,退市有望常态化。
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与发达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据Wind资讯数据,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以来,加上今年确定将退市的“新都退”和欣泰电气,A股累计有95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不足0.35%。如果剔除掉因吸收合并等资本运作而退市公司,实际退市公司的数量不到60家。
董登新表示,退市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加大对各种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谨防不合格的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赖在A股市场。目前“不死鸟”还有很多,它们“苟活”于市场,不仅诱发投机行为,也在整体上拉低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应尽快使这些公司退出市场,保证市场的整体质量。
此外,培养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也是当务之急。“随着IPO公司数量增多,壳股价值大跌,投资者切忌抱着赌博的心态参与炒作。”董登新表示,只要企业不买壳,股民不炒壳,壳股自然身价暴跌,难以存活,退市效率就会更高。
业内人士表示,在推进退市常态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虽然目前已有回购股份、先行赔付等制度安排,但还应落实强制退市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要为此建立配套的诉讼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王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