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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 住建部、环保部立新规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15 16:04    点击量:469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刘志强)日前,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住建部、环保部发出了《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的,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

  《通知》要求,要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方面,要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为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通知》提出,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填埋场、焚烧厂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自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通知》还明确了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的程序以及申请材料要求。

  此外,为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过程监管,《通知》还提出要建立联单制度,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同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并对不按时填报、不如实填报、不完整填报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的单位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为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通知》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同,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运营。做好区域统筹规划,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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