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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填埋固废污染环境 吉林检方首作公益诉讼人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1 14:23    点击量:380    

  原标题:两企业违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被公诉 吉林检方首作公益诉讼人

  “本案的两被告单位明知其填埋的固体废物中含有害物质,仍不按照规定填埋造成环境污染,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和治理的责任,今天,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请法庭予以支持。”5月9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在庭审中如此陈述,而这起案件也成为吉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企业填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5月9日9时,在吉林市中院庭审现场,吉林市检察院作为该案的公益诉讼人,指派三名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吉林市检察院接到吉林市环保局移送线索,称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和吉林市洪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填埋危险物导致环境污染。

  经调查,该电厂负责焚烧吉林市的生活垃圾并进行发电,其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飞灰螯合物,由洪郡公司负责承运。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洪郡公司并没有将飞灰螯合物运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而是将电厂2015年全年和2016年1至7月总计45913.46吨飞灰螯合物全部填埋在电厂的东北角,并私刻吉林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公章,盖在《危险废物转移单》上,伪造转移飞灰螯合物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假象。洪郡公司经理孙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于2016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检察院批捕。

  “经专业机构检测,证明生活垃圾焚烧物中含有砷、钡等重金属,飞灰固化物中含有二噁英,均属危险物质。”公益诉讼人称,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现填埋区域内土壤淤泥中锌和砷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值,污染面积为3718平方米,区域内飞灰及其搅拌混合物的重量约22785.5吨,炉渣重量为7912.2吨。

  公益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电厂和洪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填埋在电厂东北角的22785.5吨飞灰螯合物、7912.2吨炉渣移送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如果两家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判决,请求判令两被告单位承担两项物品清运费92万余元,共同承担淤泥治理费用和样品检测费用共50万元。

  被告企业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电厂代理人答辩称,2014年年底以来由于吉林市垃圾填埋场已被填满,处于过负荷填埋的情况,导致填埋场进厂车辆运输路线十分陡峭泥泞,飞灰螯合物因雨季、冬季不能及时运输;由于焚烧垃圾量大、电厂飞灰库容量较小,被迫将飞灰螯合物临时堆埋在东北角渣场附近。

  电厂收到吉林市环保局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向填埋厂转移原堆埋的飞灰螯合物,共13300吨。由于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而进行了封存,故没有转移剩下的飞灰螯合物。电厂认为,飞灰螯合物不应属于高度危险物,交给洪郡公司运输后,不再是飞灰螯合物的所有人,公益诉讼人追究电厂责任是不妥当的。

  “我们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和社会责任。”电厂表示,对于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求,电厂请求判决洪郡公司承担诉求中飞灰螯合物、炉渣全部运输及淤泥治理费用,会做好淤泥治理工作,并提供监测合格报告;同意承担诉求中样品检测费用。

  洪郡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在涉案废物处理过程中,该公司确有错误,但公益诉讼人所述事实与理由值得商榷,比如转移飞灰螯合物的数量。对于公益诉讼人认为飞灰螯合物为危险废物,代理人答辩称,用以证明飞灰螯合物为危险废物的证据为吉林市环保局出具的说明,证明力不足。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洪郡公司将配合电厂在合理期限内将涉案废物移送至吉林市生活垃圾堆埋场,并对淤泥进行治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张淑秋)   

  ■ 背景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资源环境,这起案件在全省是首例,其警示作用非常典型。”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塔磊说,如果不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情况将愈演愈烈,检察机关依法有责任制止这种行为。

  “审理这起案件我既感觉到荣幸,又感觉到责任和压力,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吉林省尚属首例,对很多程序规范和具体要求还在探索和尝试中。”吉林市中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副庭长丁照明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旨在通过诉讼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弥补行政执法手段不足。上海、福建等地已经启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吉林市中院已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借鉴,在本次庭审中就已经吸取了一些宝贵经验。

  “该案的公开审理,对全市相关企业的管理者是一次警示教育,对引导企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丁照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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