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05:46:33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聚焦

聚焦 福建晋江禁教师从事“微商” 问:行政干预的根据?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31 12:30    点击量:248    


    晋江英峰小学教职工签署不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承诺书。图/晋江龙湖镇教育委员会

 


    晋江市教育局下发文件,要求教育系统各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受访者供图

    一纸红头文件,搅动福建晋江教育界,也引发全国性关注。

    3月21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印发文件,禁止全市范围内包括在编及合同制教师在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在文件中,晋江市教育局将这一政策的动机,解释为部分教师从事“微商”,已“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损害教师队伍形象”。

    文件下发十天,执行却不乐观。昨日,晋江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目前尚未接到举报线索,也没有处理一名在职教师。其表示,教师从事“微商”,取证及认定都是难题,目前仍停留在“自查”阶段,对没有自行整改的,将由纪检部门介入。

    严查“微商” 教师需签《承诺书》

    2017年3月下旬开始,一场名为“教师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自查自纠会议”的活动,陆续在福建晋江境内多所学校开展。会议内容包括“学习相关文件”,并签署《承诺书》。

    以晋江市池店中心小学为例,该校教师公开承诺,“拒绝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这场活动,源起晋江市教育局印发的一份文件。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这份名为《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称,因“有群众反映”,晋江教育系统中,有“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导致“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形象”。

    据此,晋江市教育局要求下属各学校对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存在违规情形的教职员工,要逐一进行教育谈话,“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要求涉及对象及时纠正整改”。

    上述文件中称,禁止从事“微商”等活动的对象,是包括在编及合同制身份在内的晋江全市教职员工,对存在问题且未自行整改者,将由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调查处理。此外,教育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学校执行情况展开督查。

    晋江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称,下发通知的原因,系教师从事“微商”行为客观存在,加之家长投诉,因此要求学校通过自查自纠来进行整改。这名工作人员强调,上述通知属“内部文件”,“主要是给教师确立一个导向,专心教学,而不是为了处罚教师。”

    尚未有教师受到处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晋江市教育局出具的文件中,附有举报热线。昨日,新京报记者拨打这一电话,对方自称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其表示,尽管开通举报已有10天,但目前尚未接到一条举报线索,也没有处理一名在职教师。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对从事教师“微商”行为的认定及取证,均存在困难。“如果只是在朋友圈发了商品信息,没有具体交易,就很难确认。” 其表示,如果接到家长举报,教育局将进行调查核实,除了相关证据外,还需教师本人承认,并有证人证明等完整程序。

    晋江市教育局另一名工作人员称,文件打击的,主要是部分教师“利用工作的影响力”,向学生或者家长推销产品,导致“买还是不买都很被动”。对于涉事教师这样的行为,家长应做好证据留存,同时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联系。

    新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晋江市境内数所学校,多名教职员工称,在接到教育局文件后,即开展相关学习活动,并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学习。而曾经参与“微商”的教师,多为新近工作的年轻教师,在文件下发后,已自行删除相关图文信息。除此之外,学校方面尚未有进一步行动。

    ■ 追问

    教育部门发文“禁微商”是否适当?

    有专家称没必要管,也有专家认为教师身份特殊,发文规范合理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关于教师从事微商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不少学生家长称,在看到教师发布的商品信息后,会觉得“尴尬”,“买或者不买都不合适”。

    南京一名在编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从事“微商”。不过,这名教师强调,自己在发朋友圈宣传产品时,会屏蔽学生及家长,也不会将“广告”打到家长群。“一个是怕给家长制造麻烦,另外也为了避嫌。”上述教师称,教师工作时间比较固定,社交圈单一且“窄”,从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扩展交际圈等考虑。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在晋江市教育局看来,教师从事微商,会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工作,甚至出现强制学生和家长购物的情况。他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从事“微商”必然出现的问题。对于教师从事微商,应当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解决,例如加强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保证教师本职工作完成好,“没有必要管8小时之外的事”。如果出现利益输送,家长可以通过教师委员会等合法的维权渠道来解决。

    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尽管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但是教师其身份特殊。教师兼职做微商,如果利用职务影响经商,与教学工作相冲突,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而带来负面影响。考虑到这些,那么这项通知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行政手段干预是否有根据?

    教育局认为教师属公职人员,禁止参与经营活动;专家称“不能一棍子打死”

    晋江市教育局认为,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特殊,从事微商只是载体发生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制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晋江市教育局的发文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而在熊丙奇看来,就目前来说,尚无法律规定禁止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尽管《公务员法》有规定,但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没有享受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郑方辉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将教师与公务员区别对待,而在教师内部,事业编制与合同制教师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业编制教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对于合同制教师而言,教学仅为工作,按劳动获取报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参与经营性质活动,主管部门则不宜过分干预。

    不过,郑方辉也强调,教师工作不仅仅在课堂,日常备课等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如果专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则会分散精力。他表示,作为教师,应当区分好“主业”和“副业”,保证教学质量。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煜 左燕燕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