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11:25:00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

教育部修订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创业可折算学分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7 22:22    点击量:297    

图片来源:网络

  教育部昨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北京晨报记者 张璐)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