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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政支持住房租赁 个人房租月入3万内免税到明年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7 07:36    点击量:275    

  新政“红利”

  今年4月30日前购房的,可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过去减少6%

  个人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超过3万元,按房租收入÷105%×1.5%缴税

  房东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消防设施必须完好有效

  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住人

  明确落实“公积金交房租”政策,包括外地户籍,根据情况可全额或部分提取

  本报讯 (记者 熊筱伟)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房东:每个卧室不得少于5平方米

  房东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对于他们,《意见》明确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

  对出租今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意见》明确房东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之前房东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即11%税率减去进项来缴税。“从屋主手中1500元租下房屋,我们装修后2000元出租,由于屋主个人无法提供发票,无法减去进项,过去就只有按2000元来缴11%的税。”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清表示,新政相当于一次性减掉6%的税。

  对个人房东,《意见》明确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该怎么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公式为:房租收入÷105%×1.5%,假如月入4万元房租,约需缴税571元。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意见》明确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房东能否改造房屋,将客厅等隔成多个房间出租?《意见》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租户:将使用“标准合同”

  对租户来说,租房最大麻烦,或许就是房东不按规矩“出牌”——随意提高租金、中止合约等。由于不少租房合同缺乏对此刚性规定,租户只能敢怒不敢言。对此《意见》明确,各地住建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此前只在成都等部分地区推行,政策出台后将推广到全省。这将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有效遏制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等行为。

  要避免租赁市场乱象,政府监管尤为关键。《意见》明确提出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市场主体包括房东、租户、相关中介,失信行为包括拖欠房租、违法合同、发布虚假租房信息等。联合惩戒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意见》明确落实“公积金交房租”政策。租住公租房,职工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各地将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的外地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意见》要求各市县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试点工作,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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