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文:允许进城农民内部有偿转让宅基地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1 17:43 点击量:393 大
中
小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对于进城落户人口人均用地标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安排,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水平在100至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在这些新增建设用地中,会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
在我国,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如何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是《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按照中央要求,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为解决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后顾之忧,《实施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据了解,按《实施意见》的目标,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记者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