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车拟实行总量控制 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9 07:52 点击量:283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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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
昨日发布的三份文件,还对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及私人小客车合乘等进行了明确。其中,《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对出租汽车总量进行动态调控,巡游出租车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则提出,合乘车同样须是北京号牌,且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出租车
将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原文:
昨日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解读: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交通专家陈艳艳:北京出行拥堵严重,雾霾等城市病突出,从国际大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海量人口出行最好的方式。从长期来看,网约车、出租车不可能占据主体,从城市出行结构考虑,公共汽车、地铁等才是未来市民出行的主要工具,而出租车实际是作为一种补充,为此需要对总量进行控制。
考核不合格将被收回经营权
●原文:
《实施意见》明确,将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制定车辆经营权数量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解读:
交通运输部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首席专家、教授徐康明:该规定对北京出租车驾驶员及企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胜劣汰”,将使出租车为乘客提供更好、更舒适的出行体验。
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原文:
《实施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同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追问:为何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调控?
市交通委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市交通委介绍,当前,本市建立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出租汽车具有服务双方的流动随机性和消费的一次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放开竞争领域。二是出租汽车属于小客车交通方式,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加剧交通拥堵等负外部性。三是国际上绝大多数特大城市和国内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这也是大城市发展规模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另外,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正在大力治理“城市病”,在交通和大气治理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利用道路资源,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还北京一个蓝天。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出租汽车需实施总量调控。
合乘车
合乘频次每天不超两次
昨日发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网约车一样,提供合乘的车辆也必须是本市号牌。同时,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且是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指导意见》要求,合乘的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合乘中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另外,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且和网约车一样,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对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将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反馈意见方式:
三份文件将于10月8日至10月14日期间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众意见征集。社会各界可通过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电子邮箱、信函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具体为:一是登录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点击“出租汽车深化改革公开征求意见”专栏,选择意见建议分类,在规定的意见建议区域内填写并提交;二是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czgg@bjjtw.gov.cn),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三是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莲花西里10号市政路桥综合办公楼(路桥大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邮编100073),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记者 曹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