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高龄老人居家护理 让老年人照护更有依靠
文章来源:健康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4 16:08 点击量:373 大
中
小
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和医养结合进程中,如何增强社区老年人照护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成为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护理站的通知》,明确经评估达到护理需求等级的高龄老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行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护理站,实现全市护理站多元化发展。
《意见》明确,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对象为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龄老人。由上海市人社局(市医保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标准,组织医疗机构对高龄老人开展评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等,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医疗照护员的收费标准为65元/次、执业护士为80元/次,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居住地政府给予50%的补助。
《通知》明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设置护理站,通过以护士为核心的各类护理人员组成的团队,为老年人以及长期卧床患者、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等居民,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直接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亦可接受委托,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通知》提出,社区护理站的设置应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逐步将护理站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机构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同步设置、配套建设。经审查符合规划和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设置审批,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已取得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对护理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护理服务项目,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支付。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护理站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记者潘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