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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 摘帽后仍不摘政策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3 11:18    点击量:257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有序退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扶贫对象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负责具体落实,汇总数据,甄别情况,确保扶贫对象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脱贫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必须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开发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摘帽的贫困县,给予一定奖励。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脱贫

  1.贫困人口脱贫标准。

  (1)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

  (2)有安全住房;

  (3)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

  (4)符合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医保。

  2.贫困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村内进行公示。

  (2)审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告。

  (3)备案标注。乡镇党委、政府将脱贫人口名单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4)颁发脱贫光荣证。贫困户脱贫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二)贫困村出列

  1.贫困村出列标准。

  (1)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有1项以上特色产业;

  (3)村集体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

  (4)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

  2.贫困村出列程序。

  (1)村级申请。村“两委”对照出列标准,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出列申请和相关资料。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出列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报告,提出贫困村出列名单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拟出列的贫困村在县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党委、政府审定。审定出列的贫困村,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退出。

  (4)备案标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出列的贫困村名单报省、市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三)贫困县摘帽

  1.贫困县摘帽标准。

  (1)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贫困村全部出列;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2.贫困县摘帽程序。

  (1)县级申请。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摘帽标准开展自查、提出申请,经县级党委、政府同意后,连同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市级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县的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摘帽标准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初审意见连同贫困县的摘帽申请、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开展第三方评估。

  (4)审定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意见和评估情况进行审议,对符合摘帽标准的贫困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省级贫困县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省委、省政府;国家级贫困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摘帽审批。对符合摘帽标准的省级贫困县,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国家级贫困县,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脱贫精准真实。扶贫对象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具体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全面准确把握好政策和相关程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数据核查、考核评估、信息录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脱贫成果真实可靠。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对象退出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对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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