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婚犯罪地理:23起刑案中,35具遗体被卖至山西陕西
文章来源:澎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9 08:19 点击量:259 大
中
小
屈家村东北方的山沟里布满了大大小小的窑洞,马崇华曾在这里作案。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2016年4月,甘肃男子马崇华将两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从家中骗走后杀害,跨省将遗体卖至陕北榆林配阴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往返陕甘两地走访调查,9月8日披露此事详情,引发广泛关注。
实际上,近年来因“配阴婚”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盗窃尸体、敲诈勒索及诈骗等刑事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阴婚”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2009年到2015年,共有34份相关裁判文书,涉及23起刑案,案发地包含了陕西、山西、甘肃、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及黑龙江8个省份。
涉案的共44具遗体,20具被卖往山西,15具被卖至陕西。这意味着,配阴婚这一习俗在陕西、山西等北部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
尽管“配阴婚”多次诱发刑案,但无论从殡改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习俗的规制都不容乐观。陕西省榆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张鹏程表示:“目前针对阴婚陋习只能通过提倡与号召来实现,但是面对上千年的传统习俗,要以‘自愿’的形式促其改观将会非常漫长且艰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认为,对于单纯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已成为“配阴婚”陋习难除的客观原因。
阴婚市场在8省诱发刑案,多涉盗窃尸体罪
马崇华连杀两人,都以4万余元的价格在位于陕北的榆林市为遗体找到了买家,真相曝光后,当地村民也感到毛骨悚然。
按照陕北部分地区的习俗,未婚年轻女子因故去世后不能葬在娘家,很多人为了让故去的女儿有一处墓地,选择将遗体卖出配阴婚;相应地,未婚男子去世后不能葬进祖坟,家人为弥补这个“遗憾”,有了买女尸配阴婚的需求。这种特殊的供求关系,在过去的上千年间早已在陕北催生出一个无形的尸体买卖市场。
陕北煤炭经济的发展,一度让这个市场变得疯狂。陕西榆林一名当地人士介绍,陕北的阴婚习俗古来有之,但通常都是托人打听,双方亲属同意后进行合葬。陕北煤矿开采之前,由于贫穷,许多村民也时常会用纸人来配阴婚。“随着陕北经济因煤矿逐渐好转,大家要求也就高了,开始找真人‘配婚’,2010年前后这里的尸体交易市场曾达到顶峰,一具女尸最高能卖到二三十万元。有些人为求便宜,也会从外地购买尸体。外地人得知在陕北尸体能卖钱之后,有段时间发生过偷盗尸体拉过来卖的,也有好多被判刑的。”
实际上,近年来由“配阴婚”诱发的刑事案件,除故意杀人、盗窃尸体外,还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阴婚”一词发现,从2009年到2015年,共有34份相关裁判文书,涉及23起案件,案发地点包含了陕西、山西、甘肃、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及黑龙江8个省份。
2013年6月,陕西农民丁某等9人预谋将陈某捂死后卖给山西一户人家配阴婚,后来陈某被推进太平间时被管理员发现尚未身亡;2013年8月,山西省的常某与同伙盗窃尸体卖予他人配阴婚被抓,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他们先后盗得4具尸体;2012年12月,甘肃省的袁某、程某、宋某伙同他人盗取彭某尸体,运往陕西吴起配阴婚;2012年1月,在河北省,王某伙同他人盗窃尸体被警方抓获后,供出还于2009年10月盗窃过一具尸体。
在23起案件中,除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一起敲诈勒索案和一起诈骗案外,其余20起均为盗窃尸体案,其中11起案件发生在陕西。判决书显示,涉案地区大多有配阴婚习俗,尸体交易价格从3000到数万元不等。
上述案件共涉及44具遗体,其中20具被卖往山西,15具最被卖至陕西,3具被卖往河北,1具被卖往山东,另有5具去向不明。
殡改条例30年未更新,整治陋习靠“自愿”
在阴婚“重灾区”陕西省榆林市,殡改的效果并不理想。
榆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张鹏程介绍,殡葬改革在榆林推行的数十年间,效果几乎可用“收效甚微”来形容,“榆林市火葬场自上世纪70年代末建成至今,每年火化的遗体仅280余具,这些全都是意外身亡的。榆林仅市区每年自然死亡人数就有2400多人,这些人几乎全部采用土葬的形式埋葬,土葬则势必会牵扯到配阴婚,如果生前已婚还好说,生前未婚的大多都逃不出‘尸体交易’这个怪圈。”
张鹏程回忆起一个细节:榆林市的火葬场刚刚建成时,恰逢市民政局时任局长母亲去世,为推动当地殡改,这名局长将母亲以火葬的形式安葬,“但实际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名局长最终也因为这件事与家人闹翻了。”
陕西省民政厅社会事业与社会福利处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配阴婚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因属于属地管理,各地都由殡葬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张鹏程说,榆林市现行的殡葬改革条例,是国务院在1979年颁布的,其中并未涉及到与配阴婚有关的条款,“30多年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新的正式条例,而现有条例除了在部分内容上出现滞后甚至空白等情况,最重要的是,并没有强制措施。配阴婚一事一直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也曾在电视、报纸及广播等媒体上进行过大范围的宣传,但几乎没什么效果。没有硬性规定的现实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局面。如果要以‘自愿’的形式促进殡葬陋习的改观,这将会非常漫长且艰难。”
澎湃新闻从山西、甘肃、河北等多省民政厅了解到,这些地区虽已明确配阴婚不被允许,但大多未能出台有效的整治方案加以遏制。
山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一名工作人员称,关于移风易俗,山西省每年都会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但是移风易俗是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而且配阴婚这个习俗,目前还没办法去强制规定绝对不可以怎么样,因为上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专门针对这一现象的政策应该还没有。”
能否追究刑责不明确,尸体买卖虽禁难绝
实际上,在面对配阴婚这一封建陋习时,陷入尴尬的并不只是民政部门。《山西晚报》曾在2013年7月26日的一篇报道中罗列多起杀人卖尸的骇人命案,并称配阴婚这一古老陋习并未随着时代进步而减少,反倒因为经济发展而增多。
报道称,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法律盲区导致陋习难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日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北方的一些乡村地区配阴婚的陋习仍比较突出,在利益的刺激和驱动下,阴婚陋习甚至催生出一条黑色利益链。对于单纯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中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责。
“2006年卫生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8条就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相关规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尚不能将买卖尸体的行为类推解释为盗窃、侮辱或者故意毁坏尸体,进而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彭新林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尸体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但理论上仍存在一定争议。
彭新林认为,对于单纯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以及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已成为“配阴婚”陋习除的客观原因。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实习生 丰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