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08:22:39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

环境案件跨区集中 管辖需迈过“三道坎”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8 07:18    点击量:322    

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需迈过法律依据供给不足,办案力量配备不到位,诉讼成本增加“三道坎”。

近年来,多地就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案件开展试点。这一管辖模式通过空间转移实现司法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得集中管辖法院能摆脱不当干预,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它以某一生态系统的整体来划定管辖范围,体现了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了司法保护的针对性。但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案件属新生事物,有“三道坎”需要迈过。

第一道坎:加强法律依据供给。

现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主要通过指定管辖的路径实现,与诉讼法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存在一定冲突。

为使环境诉讼集中管辖与现行制度体系相契合,笔者建议,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使在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设立生态法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发生的环境案件可由其进行管辖,其他环境案件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地、刑事犯罪地、行政机关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二道坎:进一步配备办案力量。

环境诉讼体现了法律和科技融合的复杂性、专业性,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但环境审判力量配备仍然是一块短板:一是人员配备不齐,人数达不到批准的编制数量,一些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甚至只有庭长和书记员;二是已到位人员司法能力的不足,一方面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相对年轻,国内开展环境法学教育的力度和深度远远不够,接受过系统、全面的环境法学教育的法官很少;另一方面,“无米下炊”客观上也使法官的专业能力长期得不到锻炼提升。

笔者建议,有条件的话可多招录具备环境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并积极邀请高校、环保组织、环保执法部门专家,开展集中授课、案例教学和案例讨论,充实法官的环境法律知识。尽可能吸纳专家陪审员参与诉讼,促进司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道坎:降低诉讼成本。

案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区的诉讼当事人到集中管辖区法院参与立案、开庭等诉讼活动,与在本地进行上述活动相比,交通费、诉讼费、时间耗费等诉讼成本势必会增加,案件审结后申请异地执行也会增加开支。

笔者建议,在立案环节,立案工作人员或导诉员应加强诉讼程序的释明和指导,尽可能让当事人在诉前把握相关注意事项。适当降低环境诉讼费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机制,激励适格环境权利受害人提起环境诉讼或公益诉讼,防止当事人因负担不了诉讼费用而放弃司法救济的情况发生。可通过下设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方便交通不便、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采取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委托宣判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负担。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