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拟建档 景区可拒绝入内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3 08:24 点击量:250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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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天坛公园,有市民爬树摇树干摘杏。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摄
今后,针对在故宫、天坛等文物古迹处乱涂乱画、损坏文物,或者来京旅游期间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游人,景区、旅行社有望获权对他们说“不”。
昨日提交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于上述旅游不文明行为,以及非遗景区讲解员、一日游、民俗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丰富建设诚信体系的内容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昨日召开,《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程晓君介绍,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丰富了建设诚信体系的内容,在延续对于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规定同时,将较为原则性的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具体为,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条,要求市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内容表述为,“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六大景区讲解作特殊安排
程晓君介绍,上次审议条例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故宫、天坛等六大世界文化遗产既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又是弘扬和展示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代表。对于这类景区的讲解应当能够很好地展示和反映出世界文化遗产的真谛和精髓,景区讲解的内容应当更加翔实、服务更加规范。
因此,财经委建议在条例草案“旅游经营”一章中增加一条,对此类景区的讲解作出特殊制度安排。
她介绍,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对于北京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景区,应逐步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同时,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增加讲解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对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而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该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
■ 焦点
一日游行程单拟列为必备项
对于备受关注的一日游,此次草案修改稿计划通过立法,在管理层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首都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大旅游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实际需求。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升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因此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相关内容,明确北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对于原本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定,也加强了规范约束条款。因为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子行程单是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有效凭据,是旅游者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明确,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旅游电子行程单中,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同时,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如果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而对于未取得旅游电子行程单,或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安排提供一日游服务等违法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可以依据北京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依法查处
程晓君介绍,此次草案修改稿中,还对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场乱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等行为。
【修改内容】
城区民宿客房拟禁超5间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民宿”的概念,指利用自有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休闲旅游住宿场所。
对于民宿的客房数量,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区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五间以下;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客房数为十五间以下。民宿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由市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客房数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而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模、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鼓励民宿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旅行社拟禁让导游垫付费用
按照旅游法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但市人大财经委在调研中发现,旅游市场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却不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甚至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买团费的问题。
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专门明确要求,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接待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导游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在导游行业自律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导游行业组织依法承担导游注册登记服务,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评价机制,组织业务培训,受理对导游的投诉举报和导游的申诉,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导游行业组织可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导游诚信体系建设、旅游公益宣传以及提供对导游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