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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以病死猪肉加工腊肠腊肉 多人被判刑
文章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30 08:38    点击量:337    

  猪肉是大家最熟悉的东西

  对于无肉不欢的朋友们来说,

  更是每日都很需要它们!

  但如果……

  你吃的是死!猪!肉!

  你能忍吗?

  当然是大写加粗的不!能!

  误食病死猪肉会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很大伤害,然而为了谋取利益,仍有不少黑心商家贩卖病死猪肉,更有甚者,为了拓宽销售途径,将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肠、腊肉等肉制品进行贩卖。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公安部2015年“利剑”行动第三批挂牌督办的王某、徐某、陈某、朱某、任某、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2015年1月,徐某、王某共同策划收购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肠、腊肉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从中非法牟取利益。

  2015年4月,徐某、王某租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房屋作为腊肠、腊肉加工窝点,并到福清市城头镇向陈某、朱某购买病死猪肉,然后运回上述窝点加工成腊肠、腊肉,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

  2015年8月,徐某、王某先后雇佣任某、徐甲到该窝点,参与将病死猪肉放入搅拌机搅拌后,进行绞碎、腌制、灌肠、熏烤等一系列加工程序并制成腊肠、腊肉。

  截至2015年9月15日,徐某、王某将病死猪肉制成的腊肠、腊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任某赚取工资人民币2500元。陈某、朱某明知徐某、王某购买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后供人食用,仍然从福清市城头镇、长乐市松下镇一带养猪场捡回病死猪并进行屠宰,然后在福清市城头镇岩兜村设置的屠宰窝点内将屠宰后的病死猪肉,以每斤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徐某、王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5年9月15日17时许,王某、徐某再次驾驶面包车到福清市城头镇岩兜村向陈某、朱某购买病死猪肉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扣到病死猪肉920公斤及作案工具蓝色五菱牌面包车1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铁锹1把、推车1辆、磅称1台等。

  当晚,公安民警又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一民宅的腊肠加工窝点内抓获任某、徐某,并当场查扣到病死猪肉430公斤、腊肠2斤及作案工具银灰色面包车1辆、多用绞肉切机1台、搅拌机1台、冰柜3台、电子台秤1台等。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现场查扣的病死猪肉检出圆环病毒2型。

  法官说法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王某向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某、朱某明知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仍然向他人提供病死猪肉,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任某、徐甲明知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仍然予以提供帮助,参与生产、加工病死猪肉制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徐某、王某、陈某、朱某、任某、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王某、陈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任某、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能够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对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福清法院判决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任某、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点睛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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