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控保本基金 旧规“连带责任”或伤投资人利益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4 15:48 点击量:34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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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邹晨辉)8月12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称,正对201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订。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意见》修订将从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等方面做出新规定。分析称,证监会这一决定将有利于促进保本基金更加规范发展,相关投资人和基金公司的利益也会得到保障。
8月12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介绍,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将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成为《意见》修订的第一条。
新京报记者查阅证监会发布信息看到,证监会在修订《意见》中称,将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
此外,证监会在修订《意见》中还新增风险监控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化解风险。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目前我国保本基金市场正在运作的保本基金一共有151只,总体净值为3300亿元。
邓舸表示,这151只保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担保方式等等过去一直采用的是201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意见》中所明确的规定。
一位基金从业人士表示,保本基金经过近6年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上述《意见》中的规定或已难以更好地保障保本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目前已发行的保本基金产品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邓舸表示。
此外,邓舸还称,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公司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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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两宗案件
8月12日,证监会表示近日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福建金森因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被处罚30万元。
另一宗案件则涉及内幕交易。据证监会介绍,高扬瑜是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人“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85万元,获利10.29万元。证监会称,高扬瑜该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被处以30万元罚款。(邹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