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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个人缴8% 单位缴20%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3 18:48    点击量:241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怎样交社保?个人和单位如何分摊比例?12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应了参保人员关切的问题。

  参保范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南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此次改革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4%

  南京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根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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