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03:23:53
首页 国际 港澳台 华人 中国 社会 领导 地方 人物 城市 反腐 财经 金融 证券 科技 汽车 食品 法治 关注 聚焦 舆情 传媒 企业 职场 房产 能源 安全 国内 夕阳红 访谈 电视 军事 教育 理论 文史 历史 文化 旅游 时尚 环保 体育 健康 农业 书画 图片 评论 公益 论坛 交通 娱乐 一带一路
当前位置:首页 > 旅游

业界热议新《旅行社条例》:优秀导游将成"稀缺资源"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5 16:29    点击量:341    

  人民网北京8月5日电 (记者叶欣)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一发布,迅速吸引了各界的目光。业界热议旅行社须配备的导游数量,对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并建议调研出境保证金可操作收取途径。

  细化《旅游法》、简政放权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教授韩玉灵肯定了新《条例》对《旅游法》的细化。她指出,新《条例》使《旅游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更好地实现了,例如,对旅游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增加了“协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签字”、“购物的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等内容,体现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保护。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律师李广则认为,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网络经营、强调安全生产、维护游客权益,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在线旅游企业、线上旅游交易平台的兴起,以及目前常见多发的在线旅游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网络搜索引擎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新《条例》与时俱进作出新规,首次明确了网络平台(OTA或旅行社网站)应对其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驴妈妈旅游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规在线旅游网站对于平台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准入机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问题,网站会首先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先去满足游客的需求,如果确实是网站没有提前告知游客真实信息,网站应该承担责任。

  未来优秀导游、领队将成“稀缺资源”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法》对于导游数量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有不少于3名导游,出境社必须有不少于5名领队。

  对此,同程旅游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导游、领队人员的数量和比例提出的硬性规定,结合国家旅游局有关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动作,可以判断,未来优秀导游、领队人员将成为旅行社行业的“稀缺资源”,无论是旅行社业务的正常开展还是导游自由执业平台的搭建,都离不开大量导游领队人员的加入。这将使导游领队人员专业服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提升。

  李广对于新规中关于旅行社须配备导游的数量持不同看法。他指出,因为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需要有占到员工数量10%以上的导游,比如一些组团社,只是旅游产品的设计方和操作方,并不负责具体接待业务,要求这种旅行社具有大量导游显然不合适,也没有必要;再如一些OTA,开展线上旅游业务,所需要的可能是大量的信息技术人员,而不是导游人员。

  韩玉灵也建议,淡化旅行社需要具体的导游数,尽量做到属于市场自我调节的,政府不作不必要的干预。

  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新《条例》要求合理安排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并且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对此,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

  李广指出,新规定确实非常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项目时,其他旅游者如何安排才为“合理”,什么样的安排才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时间浪费”,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如此规定,可能会给未来的执行带来争议,也会导致更多的纠纷。

  此外,关于另行付费项目佣金,李广认为,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但一刀切禁止旅行社收取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佣金,并不符合行业惯例。旅行社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经营者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行为,并在各方的账目内如实体现,并不违法。

  调研出境保证金收取途径

  对于旅行社业内普遍存在的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滞留保证金”的做法,新条例明确表示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并要求“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要求不得以收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收取保证金,就只留下了通过银行保函、银行保证金账户的形式来收取的途径。但目前可以开展该项业务的银行非常少,并不能满足旅行社的需求,建议相关部门调研现状,规定可操作的办法。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