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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促外贸再出实招 出口退税迎差别待遇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9 08:28    点击量:325    

  《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可获得优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据悉,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

  例如,新办法区分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出口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均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净资产比例要求由原来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以上,同时要求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据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还明确,将纳税信用为C级或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等五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三类;将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等九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四类,发挥分类管理督促先进、鞭挞后进的作用。

  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新办法体现了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被评为一类企业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据悉,对于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业内专家指出,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记者 孙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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