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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十项”措施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16-03-22 17:26

  浙江近日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提出十项主要措施,大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各地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乡村教师,优化乡村教师结构。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

  三是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落实乡村教师任教津贴和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实行倾斜。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四是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五是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大幅度提高中小学高级职称比例,对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高中、中职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控制标准。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不低于城镇学校,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六是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要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

  七是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师范类高校通过提前批次、“三位一体”和自主招生等方式开展招生。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到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培训经费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培训需要。

  八是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九是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促进乡村教师才智充分发挥、潜能充分挖掘。

  十是强化责任。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加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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