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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6-02-29 11:21

  山东省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计划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除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外,地方课程由省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省与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担比例不变。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与各市、直管县继续按现行比例分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教育厅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财政结合中央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对各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承担。

  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财政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县级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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