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秉林:聚焦国家战略需求 科学评价建设成效
发布时间:2021-03-23 12:24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原则、重点、组织方式及结果运用,对我国高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新格局发展需求、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明确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意义和原则,体现了“双一流”建设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迫性。
“双一流”建设是我国教育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及化阶段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双一流”建设成效是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成果,是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发展目标,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当务之急是释放高校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潜力,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加强基础学科的创新引领作用,瞄准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加快技术攻关。
《评价办法》明确提出,需求导向、聚焦服务贡献是“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基本原则,重点考察建设高校主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探索前沿科学问题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尤其是基础研究取得“从0到1”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的情况,以及立足优势学科主动融入和支撑区域及行业产业发展的水平,在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开拓治国理政研究新领域新方向上取得创新性先导性成果的情况。
普及化阶段的高等教育结构最主要的特征是多样化,满足个体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诉求。“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创新,瞄准国际一流水平,追求卓越,这是新时代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关键。
第二,明确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属性和重点,重视增值评价,体现了“双一流”建设的成长性。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重视整体性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重视特色性发展的评价,重视结果导向的增值评价。
《评价办法》规定大学整体建设评价按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六个方面综合呈现结果;学科建设评价主要考察建设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成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科学研究评价方面,突出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发挥的主力军作用,以及面向改革发展重大实践,推动思想理论创新、服务资政决策等方面成效,明确了人文社科类高校与学科成效评价的方向与重点。
“双一流”建设的成效集中体现为一流人才培养和一流科研成果的结果评价和基于结果导向的增值评价。在一流人才培养方面,聚焦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将学生的就读经验与学习产出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关注一流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学科建设团队绩效产出的增量情况。在一流科研成果方面,注重在基础学科领域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成效,考察科研成果方面的增量,以及学科科研团队在研究问题推进上的学术增量。“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在关注高校与学科当前的发展成效的同时,还关注高校与学科发展的潜力,评价高校与学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高校和学科关注长远发展。
第三,明确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标准和方式,重视综合评价,体现了“双一流”建设回应国家战略需求的宏观性。
在评价标准方面,“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中国特色与世界一流之间的辩证统一,体现了世界一流的共性标准与学校学科发展特色之间的辩证统一,既参考国内外高校和学科评价较为一致的评价标准,又尊重差异,探索分类评价。
在评价方法方面,“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议相结合。既依据公开数据、可参考的第三方评价结果及监测数据进行定量评价,也对建设高校与建设学科定期发布的进展报告、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写实性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定性评议。
在评价主体方面,“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既落实高校自主评估基础地位,发挥同行专家指导咨询作用,又参考第三方评估的结果,构建高校自我评价、专家评价、第三方评价构成的多主体评价,实现多元参与、协同治理。
第四,明确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模式和机制,注重持续建设,体现了“双一流”建设的艰巨性。
“双一流”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建设过程。“双一流”建设目标的达成,不是靠行政发文“宣布”或学校自我“宣称”,也不取决于学生规模大小和学科布局结构是否综合。关键是要激发学校内生动力,集中精力抓好内涵建设,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优势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办学声誉得到国际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基于这一战略判断,《评价办法》进行了相应设计。
实行水平评价与效益考核相结合,考察建设高校和学科在建设基础、突破贡献、特色凝练等方面的表现,既考核在现有资源条件下的建设成果及其对学校整体建设的带动效应,也衡量在已有发展基础上的成长提升及发展潜力,引导高校和学科关注长远发展。
实行周期评价与日常动态监测相结合,以“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内容为依据,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测体系,在建设周期内对大学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跟踪、监测与评估,及时进行诊断预警和政策调整;周期评价则以动态监测积累的过程信息与数据为主要支撑。
“双一流”建设强调动态调整,坚持滚动竞争、优胜劣汰、注重持续改进的价值取向,明确将建设成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建设范围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减少支持力度。这有利于避免以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身份固化和“贴标签”现象。
总之,“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集成性、诊断性、发展性的评价体系。“双一流”建设高校要认真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建设成效评价为重要契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科学研究规律,坚持以评促建,注重内涵发展,产出一流人才和成果,为建设新时代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服务国家新发展格局作出应有的贡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钟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