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辽宁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8 09:47
(2019年9月20日)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要求,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9月16日至20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辽宁省申报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统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的要求,在对辽宁省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督导检查中,重点检查了今年提出申报的4个县,同时在前六年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106 个县中,随机抽取2个县(大连市西岗区、盘锦市盘山县)进行了复查。
督导检查组分6个小组对6个县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学校和教学点62所(个),其中小学30所,初中13所,一贯制学校8所,教学点7个,特教学校4所;在每个县还实地检查了发改、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通过专用网络平台对2896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督导检查组反馈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辽宁省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辽宁省结合本省实际,就办学基本标准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的相关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这里主要列出今年申报的4个县情况,详见表1)。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核查结果:110个县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225-0.644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024-0.541之间(详见表2)。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辽宁省根据实际,在实施办法中增加到42项指标,总分为100分。核查结果:各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均达到了国家规定要求(这里主要提供了今年申报的4个县情况,得分在91至94分之间。详见表3)。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办法》规定,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需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就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问题,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辽宁省对各县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85%以上,基本符合要求。此次督导检查也通过专用网络平台、随机访谈等方式对以上几类人群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与辽宁省调查的情况基本相符。
督导检查组还对各县有关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作为“一票否决”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辽宁省今年提出申报的4个县均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标准;此次对前六年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进行抽样复查,这些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得到较好的巩固提高。综合以上结果,督导检查组认为,辽宁省所有县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评估认定标准。督导检查组将把此次督导检查结果向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提请最后认定公布。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将其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民生工程。继前六年106个县实现基本均衡发展后,今年最后4个县申请并接受本次督导检查。全省推进均衡发展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成效显著。
(一)强化统筹,履行政府教育职责
辽宁省先后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两类”学校建设等系列政策文件,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入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项目,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所查各县均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督导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辽宁省强力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标准制定高、工作启动早,通过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全面改薄”、教育信息化等工程,以农村中小学建设为重点,全面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600多亿元,新建改扩建学校3565所,新增校舍、体育运动场馆面积1320余万平方米,新增教学仪器设备60亿元,新增图书4490多万册、电脑15.6万台,城乡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盘山县自2014年通过国检以来,工作力度不减,机制不断,持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为每所学校建成了高标准运动场、水冲厕所、食堂,并配备校车,为每个班级配备空调。岫岩满族自治县2014年以来累计投资4.46亿元用于新建和改扩建校舍,购置设施设备。葫芦岛市南票区克服财力严重不足的困难,努力筹集资金,新建学校3所、改扩建学校17所,全区学校全部实现宽带网络“三通”和数字资源全覆盖。辽宁省政府制定解决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小学、初中大班额分别由2012年的9.4%、16.5%,下降到2018年的4.3%、2.2%。
(三)制定政策,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辽宁省制定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确保数量,优化结构,提高待遇,加大培训,保证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十二五”以来,辽宁省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11-2018年共招聘教师1.4万名,全部分配到乡村学校。试点推进“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优化统筹配备教师资源。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制定了乡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和副高级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的评聘政策,鼓励广大乡村教师安心从教。安排专项资金,每年省级培训2000名乡村骨干教师,提高乡村教师能力素质。组织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和基础教育专家到农村学校送教支教,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岫岩满族自治县积极筹措教育资金1.11亿元,每年发放助教、奖教、助学、奖学资金400万元。辽阳县以开展名师、名校长评选、创建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等方式,推动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四)关注内涵,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辽宁省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先后召开5次课改推进现场会,创建128所课改基地校,评选近200所示范校,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制定了全省大中小幼一体化的德育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发挥辽宁体育大省的优势,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校体育活动,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突出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形成课内课外一体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美育机制。全省培育了一批劳动教育基地,注重开设好综合实践课,强化综合实践育人。2016年,教育部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召开了全国劳动教育实验区项目现场推进会。盘山县连续23年坚持开展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分组教学,组织实施有效作业,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大连市西岗区每年投入3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足球等特色校本课程开发与建设。葫芦岛市南票区积极推进思政课开设,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思政课教师。
(五)强化督导,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辽宁省把教育督导作为“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中重要的监督手段,在“两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等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辽宁省将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作为每年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复查机制,开展动态监测,2014年起已连续6年发布年度监测复查报告,对各县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均衡水平进行了分析监测复查,对校际间差异系数变化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进行分析,为县政府均衡配置资源提供科学精准的决策参考。灯塔市政府将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放专职责任督学补助每月每人700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经费投入仍存在问题
一是全省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下滑趋势明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在“总体要求”中规定:“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2018年辽宁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591.58亿元,比2017年的598.97亿元减少7.4亿元。2018年全省小学、初中生均经费支出分别为9701 元、13870元,分别比上年减少517元、694元,降幅5.1%、4.8%,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二是部分县教育经费投入未达“三个增长”法定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本次接受检查的大连市西岗区、盘锦市盘山县、辽阳市辽阳县、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等4个县近三年中个别年份未做到“三个增长”。(其中西岗区、辽阳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已经补齐)
三是部分县教育费附加管理不规范。《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县教育费附加征收数与教育部门实际使用数差距较大,管理不够规范,未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的机制;财政部门未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时告知并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造成教育费附加不能及时使用,未起到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四是部分县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偏低。《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14条再次明确规定:“要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照最新统计口径,辽宁全省115个县(含省直市直县区单位)中,仍有17个县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特别是部分县对公务员发放奖励性补贴时未考虑中小学教师。
(二)部分县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仍存在短板
对照国家关于城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要求,所查六县中,有39所小学、42所初中的生均教学辅助用房面积不足,有113所小学、52所初中的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不足,有33所小学、13所初中的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足。少数学校功能室不足,计算机、仪器设备陈旧,图书复本率高、更新不及时。部分农村学校生活设施也未尽完善,仍有许多学校使用旱厕,且建设标准较低,条件简陋,有的蹲位不足、宽度不够,未做无害化处理。目前,辽宁省全省农村小学体育、音乐、美术、自然学科器材配备达标学校比例偏低,比城市低了10个百分点,城乡差距较大。
(三)教师队伍建设仍存在问题
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在一些农村学校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城区学校也有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农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等学科教师短缺现象较为突出。个别农村学校教师年龄老化,平均年龄超过50岁。有的地方教师年龄结构出现断层,对未来几年教师队伍建设产生一定影响。有的地方还存在有编不补问题,少数农村学校多年未录用新教师。全省目前聘用了1万多名编外教师,这些教师的入编问题、同工同酬待遇落实问题缺乏制度性保障。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调动教师积极性的相关激励机制还不尽完善,农村教师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培训仍不够普及和深入,许多农村教师适应新课程能力不足。
(四)部分学校仍存在安全隐患
有的学校化学实验室排风设备不合格,危化品保管设备不标准、保管制度不完善。有的学校校园周边治理不够,人车混杂,校门口警戒标识和减速带不明显,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不齐全,消防器材没有定期进行质检,门卫制度不健全。
(五)部分学校内涵发展水平不高
一些地方对学校内涵发展关注不够,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不够鲜明。以分数评价学生、以升学率考核学校的倾向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实施因材施教、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教学方法和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全面破除“五唯”教育评价的顽瘴痼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还缺少更加有效的途径和模式。
四、督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法定“三个增长”和“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做好义务教育预算安排,并将新增财政收入更多投入义务教育。要及时公告各市、县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应将教育费附加征收数及时通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依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使用意见,报人大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
(二)进一步补齐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短板
要做好人口变动预测,超前谋划,结合新建住宅区建设,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控制大校额,严禁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要对照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的动态监测,一县一策,一校一案,精准补短。要更加注重改善师生在校生活条件,下力气做好农村学校“厕所革命”,补齐这块影响师生生活条件的短板。要加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信息化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三)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辽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目前全省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和实际在岗人员情况,在落实国家教师编制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动态核定编制,实行统筹调配,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允许大量空编、“有编不补”。认真总结已经开展的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试点经验,完善全员聘任制,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落实中发〔2019〕26号文件关于“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的要求,为教师交流和师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要推进校长职级制。要进一步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完善省、市、县教师培训和教研体系,着力做好教师培训,全方位提高教师育人水平。要努力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按照中发〔2019〕26号文件要求,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并明确学校分配自主权,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
(四)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的要求,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党的领导,健全学校规章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五育”并举,克服“五唯”顽疾,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深入实施课程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因材施教,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树牢校园安全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设施安全、交通安全和活动安全。
请辽宁省结合省情及时部署整改工作,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在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