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党组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7 14:52
日前,教育部党组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改进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对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有哪些促进?《通知》的出台传递出怎样的政策意图和实践考量?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这一表述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参会代表委员将其视为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又一次“松绑解困”,被寄予改变“层层审批、人人存疑、每票必核、违规难罚”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的希望,科研管理自主权的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经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教育部党组决定制定相关文件,在教育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晰高校在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应用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权力,划出政策红线底线,进一步提升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操作性,解除高校后顾之忧,使高校吃下定心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指导高校贯彻落实。但实践中发现,仍有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科研自主权过程中有顾虑,不敢接、不会接、不愿接,导致政策红利没有充分释放,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完善间接费用管理等内容,让科研经费的使用有了“松绑”的大方向。此后几年中,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国家又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政策。
去年底,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科研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要尊重其自身规律,核心是要以科研人员为本。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下发了不少文件,但一直有科研人员反映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这说明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仍有许多“坚冰”要破。
“《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有关负责人表示。
做好科研管理“加减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通知》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放权不滥权、坚持放权不越线,同时简洁管用,不求面面俱到成体系。”有关负责人解读说,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要按中央要求应放尽放,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科研创新活动。同时,明确科研经费性质与使用底线要求,明确反对奢侈浪费,引导科研人员更多关注科研本身,营造良好的学风。
据介绍,《通知》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细化科研经费管理、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科研部门责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直指科研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
比如,明确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清理、修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且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负责人解读说,赋予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既要应放尽放,又要有明确的底线要求。因此,《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同时,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划出政策红线底线,给高校吃下定心丸
“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自主权,改进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深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5年工作成就时,把这一条作为重要内容列了出来。《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对今年的工作建议中又提出“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在有关负责人看来,划出政策红线底线,增强高校科研自主权的可操作性,解除高校后顾之忧,是《通知》的题中应有之义。
“高校是科研自主权落实的主体,政策举措能否落地见效,科研人员能否有获得感,关键要看高校是否能把下放的权力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措施。”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通知》明确高校党委担负落实科研自主权主体责任,要求高校党委充分认识落实科研管理政策创新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切实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在简洁管用的思路下,《通知》对科研活动接待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办理以及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部门对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支持、保障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一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从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抓早抓小,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层层设置‘防火墙’。”对《通知》中关于“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再由高校纪委调查处理”表述,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抓早抓小,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层层设置“防火墙”。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据介绍,关于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部门对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支持、保障,《通知》明确要求,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强化政治监督,在监督执纪中要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切实推动营造良好科研创新和育人环境。
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一些政策规定方面有更明确的表述。比如,明确规定“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广受关注的科研活动接待费方面,《通知》明确,根据高校科研工作实际,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只要委托方或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研人员可以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但同时,要求学校对科研活动接待费要确定具体管理办法,避免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