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登记 收取学科竞赛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9-04-09 07:31
4月8日,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学习)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转学、插班依据或参考;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教育厅备案。
记者对比去年的要求,梳理出一些新变化,总体而言是保障更加有力,招生更加规范。比如,今年专门针对控辍保学提出了要求,“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失学辍学,确保新生年级学生应读尽读”;在规范义务教育招生方面,专门对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进行了部署,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而在普通高中招生方面,明确提出“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教育厅备案”。
免试就近入学
不得在低年级预留学位选拔学生
《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保障学校布局与城乡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确保义务教育资源全覆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合理核定下达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学习)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转学、插班依据或参考;不得登记、收取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不得要求填报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不得在起始年级预留学位并通过中高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拔学生。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要继续实行招生计划30%以上名额在报名学生中由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剩余名额可采取面谈等方式确定;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30%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加强普高招生管理
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要登记备案
各地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均须按照经核定的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
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录取一般应以中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各地各级别最低分数控制线要求。未经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在其辖区内举行自主招生考试。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教育厅备案。各地要在5月底前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规范招生时间程序
严禁以学制改革为名提前选拔生源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其中,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报名时间不得早于当年5月下旬;经批准的公、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应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安排招生,严禁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及权利。
各地要严格中小学学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学制,严禁以学制改革为名提前选拔生源。
要严格学籍管理,坚决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理借读,凡是籍在人不在又不能及时转出学籍的,学校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局并按控辍保学相关规定处理学籍,严禁空挂学籍;凡是人在籍不在的,主管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转学,严禁招生转学不上学籍。(记者张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