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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让公考乱象无处遁形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7 17:07    点击量:796    

  据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微博)局消息,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将于2015年10月15日至24日启动,公共科目笔 试定于11月29日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刑法》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 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10月14日《新京报》)

  今年的国考(微博)与往年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考生如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最高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在往年,对于对恶 意注册、抄袭或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不过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且5年内或终身不得 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之前对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惩罚力度明显偏弱,难以产生有效的威慑力。

  不难看出,公务员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原因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机制,难以让作弊考生产生“痛感”。从这个方面而言,与力度弱化 的处罚手段相比,在公务员考试中作弊,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空间,作弊考生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强化了监管惩罚力度,让作弊考生付出沉重代 价,必然会产生警醒和威慑效果,使他们不敢、不想再从事作弊行为。

  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罪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作弊现象的存在,使公务员考试缺乏公平有序 的竞争环境,不仅戕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也对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伤害。如此来看,确有必要补齐法律短板,对公务员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追究刑 事责任,倒逼每位考生自律守法。

  应该说,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其所带来的价值和意义值得肯定。当然,在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和细化的当下,还应该强化监考人员、部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责任意识,在打击新型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效衔接,让作弊行为无处遁形。刘建国(知名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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