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0 12:16 点击量:16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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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教语用函〔2022〕2号
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知重负重、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担当奉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得历史性进展和标志性成绩。截至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72%,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多语言国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成功典范,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 各级语委成员单位(委员单位)相关处(科、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2.省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3. 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5. 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其中,第1类由国家语委委员单位推荐;第2、4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3、5类按隶属关系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地方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总部设在当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师,国家语委委员单位负责推荐部属高校、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二)评选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详见附件1。
二、表彰名额
表彰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两类奖项。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80个、先进个人300名。
此次表彰实行等额评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名额依据普通话普及率和提升幅度,推普助力脱贫攻坚、东西部协作等重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事业规模和体量等因素分配。国家语委委员单位(含教育部)中,教育部系统5个先进集体,其他语委委员单位每系统1个先进集体;教育部系统5个先进个人,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系统2个先进个人,其他语委委员单位每系统1个先进个人。
除分配的名额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再推荐1—2个集体和个人作为备选。
三、推荐评审程序
推荐评审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轮评审,采取基层公示、省(部)级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
(一)基层推荐和基层公示
1. 基层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先进集体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2. 征求意见。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人选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还需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3. 基层公示。拟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公示,拟推荐集体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按推荐渠道逐级申报。
(二)初审和省(部)级公示
1. 初审推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委员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集体的工作实绩以及拟推荐人选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送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系统行业)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基层公示情况等。
2. 初审和反馈。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并反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委员单位。
3. 省(部)级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委员单位在本地区(系统行业)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单、推荐人选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工作报告等材料。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对象、省(部)级公示情况等。
(三)复审和全国范围公示
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集体、推荐人选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表彰形式
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个人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可成立相应的临时性推荐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推荐和评选工作。要从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和质量,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认识表彰的重要意义,将此次表彰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激发语言文字工作战线活力,营造积极奋发、干事创业氛围的重要契机,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各项工作。通过评选表彰,认真总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经验,积极推进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把条件、公平公正。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要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凡政治上不合格、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有问题、发生过重大工作事故或舆情事件的,一律不予推荐。
(三)重心向下、面向基层。要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紧紧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要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普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向在推普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向基层学校和单位倾斜。先进集体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先进个人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推荐的先进个人人选中,县处级干部不能超过1名。
(四)统筹兼顾、结构合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应按照下达的推荐名额开展工作,名额不得突破。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行业)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均衡性,统筹兼顾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对象时,要统筹考虑各类型单位和个人,必须推荐评选范围中的第2、3类单位和个人,且推荐的学校不得为同一类型。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利益相关人员要主动回避,保证评选推荐的民主性、公正性、透明度。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参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在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和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要根据本地区(系统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义作用和先进典型的持续深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良好风气,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按照工作时间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包括:
(一)初审推荐材料
1. 初审推荐工作报告(800字以内)
2. 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
3.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3)
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4)
5. 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5)
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上述材料。其中,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3种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报送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同时,请登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系统”填写上述材料,网址:http://dsss.ccnu.edu.cn/declare/,技术支持:027-67867024。
(二)复审推荐材料
1. 复审推荐工作报告(800字以内)
2. 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
上述两种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报送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同时,请登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系统”填写上述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汤明润,010-66097445
纪良国,010-66097153
传 真:010-66096681
监督举报邮箱:zonghc@moe.edu.cn
邮 编:1008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2.推荐对象汇总表
教 育 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