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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 构建和谐社会
文章来源:文山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9 13:56    点击量:535    

  ●本报记者 陆志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情况如何?9月15日至18日,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重点工作监督计划,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庆怀率领检查组,先后到文山、丘北和马关等县(市)以及州公安局、州人民医院等州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2013年以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深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用工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部门、残疾人家庭等,检查组重点对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征收的方式方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用于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残疾人就医、残疾人助学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检查。

  通过检查了解到:2013年以来,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过程中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支出,推动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州、县(市)残联在每年的部门预算时,结合实际编制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了专款专用。2013至2014年,全州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49.33万元,安排使用了1983.39万元(含滚存结余34.06万元),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助学、就业援助、就业扶持、康复训练等相关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州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检查组认为:我州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不到位,核定、征收、管理机制不畅,征收模式不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不统一,执法刚性不强等问题。

  结合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检查组建议: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进一步宣传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征收方式、申报程序等内容,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其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工作,逐步完善征收模式,统一征收标准,将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奖惩制度,加大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采取通报、公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不折不扣地将这笔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保证保障金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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