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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收益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04 10:47    点击量:3489    

  《方案》指出,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坚守改革的原则和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要坚持农村土地和资产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受益、集体内部共同分享,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途径,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推进改革不能用一个尺码裁衣,改革的节奏、方式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给基层留出具体“施工”空间。

  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

  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截至今年6月,全国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

  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增添新的动力,成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要规范有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要顺势而为,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多种形式”上下功夫,既要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更要支持不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要在“适度”上做文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一定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能人为地“垒大户”。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有着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追求一种模式,不偏好一类主体,重点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要培养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解读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阳 祝卫东 采访人:记者 高云才 顾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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